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邵易財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賢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6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 ,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 出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既 經法扶高雄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依前揭說明,應可認 聲請人確已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又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 其所提上訴理由觀之,尚難遽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 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