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黃賢民
黃金殿
邱進丁
楊樹逢
郭榮文
洪有限
李明輝
王憲堂
詹水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邱榮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榮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