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蘇玉珍
蘇秀娥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 訴 人 蘇宗監
蘇明絹
蘇玩伶
被上訴人 蘇家德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