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8
6,583元(含本訴部分19,425,000元、反訴部分100,661,583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70,039元,未據繳納。復未委任律師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項所示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及466條之1第4項裁
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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