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2號
KSHM,112,附民,282,202312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陳俊仲


被 告 蔡季燕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將智慧財產局正商標號數00000000及00000000 號商標名稱「冠味賞」及正商標號數00000000及00000000號 商標名稱「鴨及圖」之商標權人登記移轉為原告所有。 ㈡陳述:兩造原是夫妻關係,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辦理離婚登 記但仍然同住。後來被告於102年、105先後產下一女一男, 原告事後發現均非其所親生,被告坦承此事且在其軟性勸說 下,原告乃隱忍未採取任何法律行為;直至108年被告又產 下一男,原告乃認被告根本毫不在乎其感受而決定分手,遂 在108年12月要求與被告分配兩人將近17年來打拼所得,雙 方遂不斷爭吵。被告明知原告為商標號數00000000商標圖樣 「冠味賞」商標權人且無移轉給被告之意思,除將冠味賞高 雄榮總店承租人更改為自己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先於109年1月17日向原告詐稱冠味賞鴨肉飯店員工要辦理團 體保險出險、需要負責人即原告之身分證影印本,以致原告 信以為真而將身分證正反面以通訊軟體LINE傳給被告,被告 影印後連同向來存放在被告處之原告印章,於109年1月20日 委託不知情之一輝國際商標事務所盧宗輝先生在註冊正商標 號數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名稱「冠味賞」商標權移轉 契約書及註冊正商標號數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名稱「 鴨及圖」商標移轉契約書讓與人欄偽盜用原告印章,表示 同意將「冠味賞」及「鴨及圖」4個註冊商標權移轉予被告 ,足生損害於原告。原告發現後立刻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 將商標權移轉回來,被告竟以原告有傳身分證影本給伊即表 示同意移轉商標權為由加以拒絕。故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商標 權,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及不當得利之規定 (擇一裁判),請求被告將上述商標權人之登記移轉為原告 所有等語。




二、被告方面:本件所有商標權人實為被告,所有商標權移轉契 約書之印文均是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而蓋印,原告亦係自行保 管印章,嗣因商標權移轉後、心有不甘又向被告要錢遭拒, 始另向銀行辦理印鑑變更,藉此塑造不同意蓋印之證據,且 被告並未以員工辦理出險為由騙取原告身分證照片,故本件 並無原告所指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情事,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 涉犯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前經第一審判決無罪,因原告(即 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且本 件民事訴訟亦未據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開 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