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0號
KSHM,112,附民,280,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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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張向筑


被 告 王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 「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 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 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 予駁回,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 開法條規定,並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內,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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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