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孟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孟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孟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