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338號
KSHM,112,抗,33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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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38號
抗 告 人
受刑賴鴻祥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12年度聲字第913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即受刑賴鴻祥(下稱抗告人)所犯詐欺之罪,為最 低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抗告人所犯數罪倘若於同 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經考量抗告人之犯行具有責任 非難重覆程度較高,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薄弱之特性,最後所 定應執行之刑是否猶同或低於法定詐欺罪最高刑度7年之約 束,非無探究之餘地,況且刑法第56條連續犯尚未廢除前, 犯數罪均以累加方式計算,但有受最高刑度7年之約束,伏 祈本院考量抗告人上開所述之情刑(形),給予一個合理合 法之裁定云云,爰請求撤銷原裁定而提起抗告。二、應適用規範之說明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金額以下,定其刑期、金額,但刑期部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事實審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如未違背刑法 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方法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



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共52罪,經原審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並參酌抗告人之意見後,定 予應執行之刑,其裁定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其宣告刑總 和已逾前開所定上限,應以30年為定執行刑之外部界線。其 中附表編號1至9、10至11、12至13、19至22、24至25、26至 27、28、29、32至34、35至36、38至52所示之罪,另曾分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2年、3年、2年10月、3年、1年6 月、1年6月、2年4月、2年8月、1年8月、4年8月確定,其已 定執行刑為內部界線,亦已逾30年。據此審酌受刑人各次所 犯,均為刑法詐欺罪章所定之罪,本質上均屬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之犯罪,且各犯罪之時間上非差距甚遠,係屬於時間、 本質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 高之刑度應較少;復考量抗告人危害社會治安、侵害他人財 產權所反應人格特性,兼衡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暨被告於聲請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等情狀 ,併其前已定之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年2月 等旨。並說明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 ,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5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已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抗告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 其所犯其餘之罪所處之刑,並無併科罰金之宣告,無宣告多 數罰金之情形,自毋庸就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 分,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書、抗告人簽署之受刑人聲請書、如附表所示各案件之裁判 書、原審法院裁定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
 ㈡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意旨無非以(加重)詐欺罪之 法定刑及舊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為比擬依據,指摘 原裁定不當。惟查:
 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乃立法者在實體 法上,就行為人單一一次實現該條犯罪構成要件所定之刑罰 範圍,而非在程序法上適用同一程序合併審理各罪之整體處 罰上限,是行為人任何一次犯該罪之行為,其應適用法定刑 關於徒刑部分之上下限均為1年以上,7年以下,若犯數罪各 經依法判決確定並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其所定應執行刑 則受前開關於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之限制,是抗告人以此執 為指摘之理由,顯有誤會。




 ⒉我國舊刑法固曾採行連續犯之犯罪類型,即舊刑法第56條所 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然其規定不僅於民國94年間已經修法刪 除,並於民國9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迄今已逾17年,茲 依其經修法刪除之修正理由原已明揭:「本法規定連續犯以 來,實務上之見解對於本條『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所謂『 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趨於寬鬆 ,每每在起訴之後,最後事實審判決之前,對繼續犯同一罪 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 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 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 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旨。則姑不論修正 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其適用之各犯行間必須具備以概 括犯意所為之要件,與數罪併罰之法律關係原已有別,茲依 上開立法者刪除該規定之理由,原在避免連續犯規定之弊端 ,貫徹一罪一罰之本質,於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仍回歸 適用其相關之規定以實現卹刑理念,並符合公平原則之考量 。申言之,苟以此而換湯不換藥,仍沿襲舊法之窠臼、思維 資以因循,即與立法者明示之修正意旨相違,自有未合。 ⒊衡情,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2罪之中,固多為情節相類之 加重詐欺取財犯罪,犯罪之時間亦有密切關連,然此除原本 即屬其以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形態及要件所必然,彰顯其同 一期間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而應受非難犯行之不法 內涵,依其犯罪次數之高,猶堪見其在該集團中所飾分工角 色之重要性及危害性。是本件除應就各罪間差異性之觀點, 考量抗告人各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覆性,及各罪間獨立性之程 度等節外,就其整體犯罪內涵而言,同樣亦表現於主觀惡性 之程度及其組織犯罪對社會密集侵擾之強度及嚴重性。今原 審裁定就抗告人所犯52罪,內部界限原計45年4月(外部界 限原計宣告刑總合135年),並因法律規定而僅能以30年為 上限之整體犯罪,僅定以有期徒刑10年2月之應執行刑,顯 已就其行為人惡性之矯正、應報,及復歸社會可能性,均 為適當之考量,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範圍 ,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 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對原 裁定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已明白論述之事項,依 憑個人主觀意見,任意指摘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 不當,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



各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既無不合。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而提 起抗告,請求予以撤銷,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9 月25日至108 年10月9日 臺灣基隆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09年5月18日 同左 109年6月16日 編號1至9業經臺灣臺中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3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0月8日至108年10月9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 年11月25日 臺灣屏東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9 號 109 年4 月16日 同左 109 年6 月19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 年12月5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8 年12月12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8 年11月7日至108 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3 號 109 年6月4日 同左 109 年6 月30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 年11 月7日至108 年11月8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 年11 月5日至108 年11月6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 年11 月19日 臺灣臺中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60 號 109 年8月13日 同左 109 年9月16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 108 年10月21日至108 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64 號 109 年5 月29日 同左 109 年7 月1日 編號10至11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 年11月24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108 年10月3日 臺灣士林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8 號 109 年8月26日 同左 109 年10月5日 編號12至13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108 年10 月3日 14 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 年10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505 號 109 年9月1日 同左 109 年9月30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108 年11月6日至108 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36 號 109 年10 月27日 同左 109 年12 月10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 年11 月6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11月11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11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70 號 110年5月31日 同左 110年7月15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108 年10月7日至108 年10月17日 臺灣士林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9 號 109 年11 月25日 同左 110 年9 月30日 編號19至22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108 年10月7日至108 年10月16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 108 年10月10日至108 年10月13日 2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108 年10 月17日至108 年10月18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10月2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6 號 109 年12 月3日 同左 110年1月11日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108 年10 月12日至108 年10月13日 臺灣士林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870 號 109 年12 月23日 同左 110 年1月25日 編號24至25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10月12日 2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 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方法院 109 年度金訴字第 314 號 109 年12 月23日 同左 110 年1月28日 編號26至2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 年10月23日 2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 年11 月1日至108 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訴字第 224 號 110 年3 月23日 同左 110 年4月26日 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108 年10月29日 臺灣嘉義方法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111 號 110年7 月30日 同左 110年9月7日 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3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 年10月13日 臺灣士林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355 號 110 年9月28日 同左 110 年10月26日 3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 年10月30日 臺灣雲林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3 號 110 年10 月19日 同左 110 年11月16日 3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108 年10月1日至108 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89 號 110年10月15日 同左 111 年1月4日 編號32至34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3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108 年10月7日至108 年10月11日 3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 年10 月11日 3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 年10月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5 號 110 年12月9日 同左 111年1月27日 編號35至36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3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108 年10月5日 3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08 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方法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1025 號 111 年4月20日 同左 111 年5月30日 3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 年10月7日、108 年9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3 號 111 年9月23日 同左 111 年10月26日 編號38至52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3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8 年10月3日 4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08 年10月4日 4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 年10月3日 4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108 年10月1日 4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08 年10月7日 4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 年10月7日 4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 年10月7日 4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共2罪) 108 年10月7日、108 年9月21日 4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5罪) 108 年9月22日、108 年10月4日 4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108 年9月25日、108 年9月26日、108 年10月3日、108 年10月5日 4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 年9月26日 5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108 年9月22日、108 年10月7日 5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08 年10月16日 5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9月 108 年9 月23日至108 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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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