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聲字,112年度,24號
KSHM,112,侵聲,24,202312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AV000-A111064(年籍資料等項詳卷)
訴訟參與人
之 代理 人 侯昱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瑋華



指定辯護人 黃崑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犯妨害性自主罪之案件(本院112年度侵
上訴字第7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V000-A111064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之乘機性交案件,現由鈞院審 理中,聲請人AV000-A111064為本案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參與訴訟,以維權益 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 本院審理中。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 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