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93號
KSHM,111,上訴,69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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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祝融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82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游祝融所犯原 判決附表所示之3罪,其認事用法、量刑、定應執行刑及附 條件緩刑之諭知均無不當。另就被告被訴其他部分,以查無 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犯罪,即檢察官所舉事證,尚 不足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均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另就上訴部分說明如下:
二、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於調詢時自白犯罪,與負責廠務、現場之游祥程證述相 符,而游祥程為被告之子,且負責公司廠務及技術,對於達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明工業)有無實際經營甚為明 瞭,且伊與游祝融共同生活,斷無可能為不實且不利於被告 之證述。且檢察官於原審已聲請傳訊游祥程,惟游祥程因腦 部受傷迄今無法恢復,故無法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3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致無法陳述者,其於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原審判決竟未審酌將游 祥程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且與游祝融偵查中之自白互核相 符,足以認定游祝融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乙節,致為相異之認 定應有違誤。
 2.參酌張森陽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報告第47頁第7行以下載明:  「另經本檢查人核對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至l03年底資



產負債表之銀行存款會計科目之金額皆列示0元 。因此,達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未有真正對外營業行為,未使用 銀行帳號且未有向該兩家公司購買原料之事實。」換言之, 達明工業存款金額為0,則可佐證並無任何經營上財務的支 出,此與被告及游祥程所述達明工業只是紙上公司,「維持 帳面上的運作」、「有在運作的外觀」、「維持形式上運作 」相符,亦與「所有業務都是達民公司在做」相合。 3.又該檢查人報告第45頁第14行以下所載:「經核達明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1千萬元,其累積至100年12月31 日前帳上有累積虧損889萬2,848元(詳附件三十九資產負債 表)。又該公司財產目錄上之機器設備絕大部份皆屬逾耐用 年數之老舊設備,且101年度至l03年度無機器設備維修費之 支出。」由上足見,達明工業累計虧損已高達百分之88,且 機器設備均已逾耐用年數,設備老舊,又無機器設備維修費 之支出,可證達明工業實際上並無運作,否則豈有可能一整 年工作卻無維修費支出,有違經驗法則。
 4.該檢查人報告第46頁第4行以下所載:「惟達明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其所聘用之員工,例…、游上德、…等12位人員薪資l0 2年度至l03年度合計為新台幣484萬8,772元,係由達民鐵工 廠公司以大眾銀行活存帳號轉帳給付,且達明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10l至l03年度董事長游琦蓮之薪資所得係,申報在達民 鐵工廠公司,且由達民鐵工廠公司之銀行帳號轉帳給付其薪 資。」換言之,達明公司名下之員工只是掛名而已,實際上 係由達民鐵工廠公司支付薪資,故當然也是達民鐵工廠公司 所雇用,此節正與游祥程所述達明工業公司係為了分散達民 鐵工廠公司之營業額所設立。故將一部份業務及員工掛在達 明公司相符。
 5.該檢查人報告71頁第16行有總結論第(七)點載明以下:「因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鉅額虧損且採擴大書審6%純益率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捐 負擔,本檢查人因而高度懷疑該二家公司對達明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供料交易,係涉有未依規定開立憑證予達民鐵工廠 公司而虛假開立發票予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且透過達明 工業有限公司開立高附加價值之加工費發票予達民鐵工廠公 司,以提高達鐵工廠公司申報製造費用、製造、成本、營 業成本等會計科目之金額,最終目的在使達民鐵工 廠公司 降低利潤而可以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被分配該 公司 股利之綜合所得稅負擔。」
 6.施百俊會計師經高雄地院選任為達民鐵工廠公司104、l05年 度財務、業務帳目之檢查人,其檢查人查核報告第12頁第(



六)點,「其他資產:查核說明:1.代付款係經常性代達明 公司支付薪資及其他經常性給付,再以應付貨款項目沖銷, 顯然屬關係人間往來,l05年12月31日止餘額26萬1,034元, 是否涉及違反公司法15條規定,尚待查證。」細究其報告附 件四「代付款項明細表」,達明工業水、電、薪資、勞健保 均先由達民鐵工廠公司(下稱達民鐵工廠)代墊,再於每個 月月底以達民鐵工廠應付帳款項目沖銷。換言之,達民鐵工 廠本就實際支付達明工業之水、電、薪資、勞健保,但為透 過達明工業開立「高附加價值」之加工費發票予達民鐵工廠 ,以提高達鐵工廠申報製造費用、製造成本、營業成本等 會計科目之金額,如此迂迴行之,最終日的係為能使達民鐵 工廠降低利潤,進而可以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被分配 該公司股利之綜合所得稅負擔,此等逃漏稅之行為,足見達 明工業並無實際營運。
 7.至於法院向「高來螺絲公司」、「伯盛公司」、「岱僑公 司」、「江益公司」函查有無與達明工業有交易往來之 回 函,及達明工業於101年至l03年進項資料明細表、華南銀行 101年至103年帳戶往來明細表,足認有實際匯款及有用水 用 電單據等節,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⑴依被告原審答辯狀被證2主張,達民鐵工廠應付達明工業帳款 及代付達明工業款項互抵明細表(此表何時製作 ?是否係臨 訟編造?)可見達明工業名義上「進料」、「代付電話費、勞 健保、勞退、營業稅、伯盛電費、水費、育群帳款、介邦帳 款、宏肯帳款、房屋稅、江益帳款、金豐帳款、地價稅、燃 料使用費」、「達民鐵工廠代墊薪資支出明細」,此與原審 所採上開事證不符。甚可看出大部分費用支出均係由達民鐵 工廠處理甚明。
 ⑵縱原審法院所採函覆資料互核相符,惟達明工業為紙上公司 ,故依游祥程所述「分擔營業額」、「由達明公司作為達民 公司供應商,達民公司並交代供應商開材料發票給達明公司 」乙節,足見達明公司雖未實際經營,縱有取得供應商進項 發票,並匯款予供應商,致原審法院調查供應商有開具銷項 發票(即對達明公司而言為進項發票),且有取得貨款,不過 係達民鐵工廠公司所安排,仍然不能改變達明公司並未實際 經營之事實。
 ⑶依游祝融游祥程所承認「為分擔達民鐵工廠營業額」而設 立達明工業,足見既為了分散達民鐵工廠的營業額,將部分 營業收入歸予達明工業,則收入不可能無由產生,必須有一 定之人工、原物料、機器設備等製造費用成本;而達民鐵工 廠的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光陽機車公司,但依游祥程所述光



陽公司不願開發票給達明工業,所以只能由達民鐵工廠取得 光陽公司之銷項發票,並虛開加工費支出之發票予達明工業 ,但實際上如游祥程所述,所有業務都是達民鐵工廠在做, 是達明工業名下之員工薪資,均由達民鐵工廠支付,故相關 材料之支出應係游祝融將達民鐵工廠生產活動所生費用,安 排部分供應商直接開具發票予達明工業,此為常理。惟由一 般經驗可知,達明工業並無機器維修費之支出,足見並無機 器運作,何來有工人工作、有材料進貨加工呢?由此足證, 達明工業並未實際經營,有關發票及匯款均係由達民鐵工廠 經營者所安排,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達明工業 名義上有生產活動,則應有一定之進料,所以原法院查詢有 進項發票,並由達明工業以自己帳戶匯款予供應商,自屬當 時依稅法所不得不作之行為,但由公司實質有無運作觀之, 仍應依被告及其子游祥程於高雄市調查處所為陳述及事證認 定之。
 ⑷至於用水用電之地址,亦為達民鐵工廠實際所經營使用,蓋 達民鐵工廠與達明工業廠房相近,實際上亦係由達民鐵工廠 所主導經營,因此產生之用水用電係因達民鐵工廠經營活動 所產生,況依用水用電單據之記載,均為房屋之名義人,不 能表明實際使用之情形,惟伊自承「負責技術方面的業務及 廠務現場管控」之游祥程於高雄市調查處之陳述,承認達明 工業未實際經營,可見上開用水用電並非達明工業經營活動 所產生,否則游祥程不可能於當時為上開之陳述,此理甚明 。
 8.綜上,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於高雄市調查處之白白,與其子 游祥程之證述相符,且有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可佐,已有違誤 ;至於原審調查證據所函查之調查事證,不過係達明工業公 司係分擔達民鐵工廠公司稅額所設立而產生之現象,並不能 據以作為達明工業公司有實際經營之事證,原審為有利被告 之判斷亦有違誤。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本件經國稅局查核後,被告亦於第一時間補繳逃漏稅,且於 審理過程對於逃漏稅捐一事坦白承認。原審對被告宣告之刑 雖諭知緩刑,但仍命須繳納公庫新台幣(下同)50萬元,此 緩刑附條件實屬過重,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 語。
三、經查:
 ㈠檢察官上訴部分
 1.證人即被告次子游祥程固於調詢時證稱:當時為了節稅,成 立達明工業分散達民鐵工廠的營業額,但達明工業成立後,



光陽公司認為太麻煩不同意達明工業開發票,為了維持達明 工業帳面上的運作,就由達民鐵工廠把幾個項目的業務掛在 達明工業,由達明工業作為達民鐵工廠的供應商,達民鐵工 廠並交代供應商開材料發票給達明工業,維持達明工業有在 運作的外觀,實際上達明工業與達民鐵工廠是一體的等語( 調查卷第26頁),然其所述除與證人即游祥程之妻賴惠莉、 被告孫女游琦蓮於調詢中證稱達明工業確實有實際營運之情 不符外(調查卷第33、41頁),本件經向高來、伯盛、岱僑 、江益公司詢問結果,均稱與達明公司有實際交易等情,而 達明工業於101年至103年間,有自其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依 向國稅局所申報發票之金額,匯款予上開高來、伯盛、岱僑 、江益公司收受以給付貨款,亦經原審就此部分說明詳盡( 原判決第13、14頁),是游祥程前開所述,顯與前述原審調 查證據結果不符,尤其本案被告係遭其孫游上陞提出告發, 雙方後又有多項案件涉訟,有兩造涉訟相關裁判文書等件可 參(本院卷第319至332頁、第403至413頁),此類牽涉家族 成員間之紛爭,游祥程所持立場如何?與被告及告發人間各 自情誼為何?往往係判斷其所言是否可採之調查重點,是為 求發見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自有賦予被告在公開法庭 與游祥程對質詰問之必要,然游祥程後於本案調查中,因罹 患多處自發性腦出血合併急性水腦症,自110年10月29日起 即住院治療,後於111年8月28日死亡,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各1紙 在卷可參,則游祥程前開於調詢中所述,既未經被告予以對 質詰問,復與上開調查證據結果不符,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
 2.被告於107年7月18日至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該筆錄雖記載: 【(問:據游祥程於107年7月11日在本處陳稱:「當初為了 節稅,成立達明公司分散達民公司的營業額,但達明公司成 立後,光陽公司認為太麻煩並不同意由達明公司開發票,為 了維持達明公司帳面上的運作,就由達民公司把幾個項目的 業務掛給達明公司,由達明公司做為達民公司的供應商,達 民公司並交代供應商開材料發票給達明公司,維持達明公司 有在運作的外觀,實際上達明公司與達民公司是一體的。達 明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不過所有業務都是 達民公司在做,達明公司等於是紙上公司維持形式上運作而 已。」是否如此?)答:是的】、「(問:如你前述達明公 司只是紙上公司維持形式上運作,然而達明公司101至103年 度之主要銷項對象為達民公司,金額共計2,195萬2,668元, 然其進項金額僅799萬4,138元,進銷項金額差距約為3倍,



多出來的金額是否虛偽不實?)答:是的,多出來的就是灌 水的金額,這也是我決定的,用來節省達民公司的營利事業 所得稅」等語(調查卷第7至8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於該 次調詢時之供述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 院卷第175至187頁、第344頁),並未見被告於詢問過程有 上述之問答內容,參以證人即該次負責對被告進行詢問之調 查員李政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筆錄要用一問一答這要 做的話,整份會非常亂,我們筆錄都是記載重點,所以才會 呈現後來的筆錄等語(本院卷第264頁),顯見上開筆錄所 載,非確實之一問一答記錄,而係調查員依被告所述內容自 行彙整而來,故在認定被告所述真意時,自應檢視附表所示 內容,依被告所述完整語意而為判斷。
 3.觀之被告於調詢時實際所述內容,其針對達明工業是否非係 獨立公司等節,多係順應調查員詢問內容,以「嘿啊」等語 加以回覆,當中被告雖然一度提及「實際上達明工業與達民 工廠公司事實上都是同一桶飯,沒有分你一桶我一桶,只是 帳目要這樣做才對國稅局有交代」、「都在28號(即達民鐵 工廠地址)那邊作啦」等語,惟後當調查員直接向被告問及 達明工業是否沒有在營業,實際上是達民鐵工廠在做,只是 過個手而已?被告隨嚴正加以否認,並回應:什麼紙上公司 ?那有沒有在做,那裡實際也有在做,只是帳目另外等語, 並未就達明工業是虛設行號等節加以坦承。另調查員之後再 詢問:「只是問個事實,我們追求一個事實。我們也不會跟 你凹,只是跟你問事實而已,我們就跟你問白一點,是不是 灌水」,被告答稱:「我就跟你說,我的公司啦,過去是我 的,過來也是我的,就啦啦ㄟ,也是我的」、「(問:啊就 喇一個過水而已,我們說實在的啦,就是多稅金而已啦)答 :對啦,這樣而已啦,其他沒啥啦」、「(問:就是為了省 稅嗎?)答:對啦、對啦」等語,顯見調查員針對達明工業 與達民鐵工廠有無實際交易,是否虛開發票等節,僅以簡單 之該公司是否灌水、是否省稅等內容加以詢問,未詳細就兩 公司間交易如何灌水,又如何達到省稅目標等內容加以確認 ,且被告雖有順應調查員上開詢問而為肯定答覆,然經對照 被告前述達明工業確有實際營運等節,兩者顯有矛盾,此先 後所述不一等節,亦未經調查員續加詢問並探究原因為何, 參以前述調查員詢問達明工業是否非係獨立公司等節,被告 初亦多係順應調查員詢問內容加以回覆,惟一旦詢及關鍵核 心問題即達明工業是否未在營業,均係達民鐵工廠在做時, 隨經被告加以否認等節,自不能排除當調查員向被告詢及如 何灌水交易、如何逃漏稅捐等細節問題時,即經被告予以否



認之可能。據此,因被告於調詢時之供述先後反覆,即使其 在過程中有前述順應調查員詢問而為回答等情,然因其未就 如何虛設達明工業灌水交易,又如何藉此節省達民鐵工廠稅 捐等細節內容續以說明,則其於前述順應調查員問題所為答 覆,究係基於真意,抑或如其於審理中供稱:在調查局時, 我沒有仔細聽,就隨便回答等語(原審院四卷第258頁), 實難已辨明,自難以被告前開所述,資為對其不利之認定。 4.上訴意旨雖援引張森陽、施百俊會計擔任檢查人之報告,質 疑:⑴達明工業資產負債表中之銀行存款為「0」,可佐證其 並無任何經營上財務的支出。⑵該公司累計虧損已高達資本 額8成,且機器設備均已逾耐用年數,設備老舊,無機器設 備維修費之支出,亦可證該公司實際上並無運作。⑶達明工 業水、電、薪資、勞健保均先由達民鐵工廠公司代墊,再於 每個月月底以達民鐵工廠應付帳款項目沖銷,可認係由達民 鐵工廠實際支應達明工業所有開銷費用,達明工業實際並無 營運等節。然查:本案達民鐵工廠如有委託達明工業進行加 工,達明工業自可對達民鐵工廠請求給付相關代工費用,  其因而要求達民鐵工廠先代為支付該公司之員工薪資及水電 等費用,再於日後請款時予以扣除等情,基於達民鐵工廠與 達明工業均屬被告創立之家族企業,公司間之金流管理並非 嚴謹,上情未有何不盡常理之處,已經原審判決就此部分說 明詳盡。是本件關鍵仍在於達民鐵工廠究竟有無委託達明工 業進行代工,若達明工業確有實際代工等情,前述達民鐵工 廠與達明工業資金往來,本屬家族企業之常態。從而,由達 民鐵工廠代達明工業支付上開費用等節,並無法反推得出達 明工業並無實際營運之結論。再者,達明工業累積虧損既然 高達資本額之8成,且無餘力支付員工薪資及水電等費用, 顯示其營運狀況不佳,流動現金亦有不足,該公司因此資產 負債表中銀行存款為「0」,並未有何奇特之處,難憑此逕 認達明工業與達明鐵工廠間有虛偽交易等情。另就達明工業 並無機器設備維修支出部分,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 為是傳統、簡單的機器,我們裡面的資深師傅都會維修,所 以沒有機器維修費用等語(本院卷第379頁),則此部分屬 於達明工業內部機器維修事項,亦未經檢察官就此舉證有何 悖於常理不可採信之處,同難憑此資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5.達明工業於101年至103年間,曾向高來公司、伯盛公司、岱 僑公司)、江益公司進貨,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 10年1月7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100180087號函暨所附達民公 司及達明公司於101年至103年間進項資料明細表可佐外(原 審院二卷第165至167頁),經原審詢問上開公司是否有與達



明工業確實存在交易往來乙節,亦據上開各公司回覆確有與 達明公司實際進行交易等語,有上開公司回函資料存卷可參 (原審院二卷第511至513頁、515頁、519至523頁、517頁) 。上訴意旨雖依被告、游祥程供稱「為分擔達民鐵工廠公司 營業額」而設立達明工業,暨前述達明工業名下員工薪資是 由達民鐵工廠支付,參以且該公司亦無機器維修費支出,認 達明工業並無實際經營,故認達明工業與前開公司之交易往 來,均係由達民鐵工廠所安排,目的是在於使達明工業名義 上有生產活動云云,然其前開論述所憑依據,包括被告及游 祥程所稱前詞、達民鐵工廠代支費用,及達明工業無機器維 修費用支出等節,均不足認定達明工業並無實際營業等情, 業如前述,上訴意旨欲憑前開證據,推認達明工業前開交易 往來,均係由達民鐵工廠一手安排等節,實欠缺合理論證依 據,純係自己主觀推論意見,難認為可採。
 6.此外,達明工業於101年至103年間,均有正常用電、用水紀 錄,且與達民鐵工廠係不同用電、用水地址等節,已經原判 決敘明在卷。觀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所附上開2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之各月(期)水 、電費明細(原審院二卷第333至337、第341至347頁)、達 民鐵工廠於該段期間每月電費少則7萬9,000餘元,多則15萬 9,000餘元,達明工業2廠區之電費總和則為3萬4,000餘元至 6萬8,000餘元;又達民鐵工廠該段期間水費總和為8萬6,538 元,達明工業2廠區之水費總和則為8萬8,295元(5萬2,008元 +3萬6,287元),依上開達明工業之用電、用水記錄顯示,其 每月電費雖較達民鐵工廠為少,然該每月至少3萬元以上之 繳費金額,已非一般用電家戶可以比擬,另該公司用水記錄 亦與達民鐵工廠相當,由此均堪認達明工業應有實際營運, 始會有上述高額之水電費用支出。至上訴意旨稱達民鐵工廠 與達明工業廠房相近,上開達明工業之用水、用電,均係達 民鐵工廠產生等節,因達民鐵工廠地址高雄市○○街00號, 而達明工業之2 廠區則分別在高雄市○○街00號、38號,可見 兩公司廠址非隔鄰相連,自難認達民鐵工廠之用水、用電, 竟會影響達明工業之理,上訴意旨前開所指,並無證據可資 證明,難認有理由。
 7.至告訴人另稱被告於他案民、刑事案件,分別提出之檢查人 檢查報告、「達民鐵工廠應付達明工業帳款及代付達明工業 款項互抵明細表」,經兩相比對有諸多疑點之情,可認達明 工業與達民鐵工廠應無實際交易等語(本院卷第271至332頁 )。然經觀之告訴人所提上開互抵明細表,係游上德、游景 勝、游景隆他案被訴損害賠償事件中,由其等辯護人所提之



彙整資料,則在本案當中該彙整資料與被告有何相關,又該 資料是如何製作而來,其製作所憑之原始資料為何均有不明 ,則該明細表記載內容是否正確即有所疑,況縱該檢查報告 與前揭互抵明細表記載內容不符,然此至多僅能證明上開2 公司資金管理鬆散、帳目記載有所疏漏等情,難憑此逕認達 明工業並無實際營運一事,告訴人前開主張自非可採,併此 敘明。
 8.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 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不足認定達明工業與達民鐵工廠 間有非真實交易、達明工業所製作之會計憑證為不實,暨被 告有何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原審就此部分,以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 詞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自為無理由。 ㈡被告上訴部分
  按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至於命支付金額之多 寡,法律固無明確審酌標準,而屬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 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 則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 要求。本件被告符合得予緩刑之要件,經原審衡酌其已高齡 90餘歲,因一時思慮欠妥,致罹刑章,所犯罪質惡性並非重 大,且犯後終知坦認犯行,已見悔意,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經核 已斟酌上開原則,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與其所受刑罰宣 告(即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相較,亦無比例失衡等情,上 開緩刑條件之諭知應屬妥適,上訴意旨認被告逃漏稅捐之裁 罰已補繳納罰,原審再命須繳納公庫50萬元,實屬過重,請 求予以減輕,自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各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均 無理由,其等上訴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宗吟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時間 11:19-15:05 調查局人員說,有問過你兒子齁,你兒子說…,被告確認後自己詳細陳述 調查員:我有問過你兒子啦齁,大概的說法就是你們公司怎麼分工,你兒子說公司重大決策是你啦齁,因為你是負責人,你兒子是游程翔(被告當場更正調查員是游祥程啦)嘿啦游祥程,他是負責現場的運作、管控的,他是現場面的啦,你是決策的 被告:對,對。 調查員:賴惠莉是幫忙處理進貨、對帳單及一些雜務 被告:我們就是這個對帳齁,就是人家要來請帳,假使人家買東西就會有單,對單跟發票是否正確,如果對的話我們就拿給會計記帳 調查員:游祥程負責工廠的運作及現場沒有錯吧? 被告:沒有錯。 調查員:他太太賴惠莉負責進貨、對帳還有一些雜物這樣沒有錯吧? 被告:還有煮飯。 調查員:就雜物啦、雜物就是全部都有。 調查員:游雅瑞負責跑銀行? 被告:也不是 調查員:怎麼不是? 被告:印章、簿子都我在保管,我需要錢時,如果有看到誰就會叫他去銀行幫我領。游琦蓮也一樣,賴惠莉也一樣、游雅瑞都一樣,比較能讓我看到的人,就他領比較多次,比較沒有讓我看到的人就領比較少次,那都是我叫他去的,如果領回來,印章跟簿子要還我就對了 調查員:游雅瑞就是你會叫他跑銀行,這樣就對了齁? 被告:嘿,是。 調查員:差不多3年前嫁去台北,就沒做了嗎齁? 被告:是啦 調查員:再來就是游琦蓮接手啦? 被告:嘿。 調查員:你兒子是說游琦蓮本來都是負責品管的一些文書啦,游雅瑞嫁去後,游雅瑞就接游琦蓮的位置。 被告:嘿,是。 被告:游琦蓮畢業後就去螺絲工廠工作,做一做他伯父中風,他就回來幫忙 調查員:游景隆原要接手游祥程的業務,做了跟他爸不合於100年間離職 被告:他在外面工作,現在也在外面作工作 調查員:就是本來游祥程叫他接,作一作就跟他爸意見不合,就自己離職 被告:父子意見不合,老爸管太嚴… 調查員:游景勝接手游祥程的業務齁? 被告:現在內部或雜物、員工等有的沒有的都算由他管理。 調查員:游雅詩為美濃區國小老師,未在公司任職 被告:嘿啦,他沒在管公司的事。 ▼時間25:29-28:25先問被告,之後再說有問過游祥程相關事實,跟被告說的相符 調查員:你們進貨的部分都用支票? 被告:進貨的部分喔,他們都用帳單給我們簽,我們才開支票給他們,月底到的時候他們會送帳單過來,我才叫我媳婦對帳統計看金額有沒有正確,對完有正確拿給我,我再開支票發給客戶這樣。 調查員:反正你們進貨都是用支票齁? 被告:嘿 調查員:游祥程說如果趕的話,會用現金? 被告:嘿,就是我剛才說過,如果客戶大小間,有緊急使用的話,我也會盡快給。我們有拿貨,也會趕快給他們。 調查員:你們開出去的支票跟人家開的發票會計都有對過了,金額差不多。我們也問過游祥程啦,公司幾乎都是開立支票,偶爾因為供應商急用才會支付現金。 被告:還有一點,我會用現金支付的情形,因為我信用好,我跟你訂機械,機械也沒有跟我拿訂金,機械安裝好後,他們就跟我要求說他沒有跟我拿訂金,他已經支付那麼多了,叫我支付現金給他,那我也得給他 調查員:這個比例高嗎?他們已經開發票給你了? 被告:發票他們要開的啊,我們現金給他,他們都叫我不要開支票,因為如果開遠期的話,他們都說他們來不及,叫我先給他們,我也得先給他們,因為大家合作的不錯,配合上都是需要的 調查員:你付出去的跟開支票的有到十分之一嗎? 被告:跟我剛說的一樣大部分都支票,但少部分有現金。 調查員:薪水勒?銀行轉帳? 被告:都是銀行轉帳,只有遇到發薪日前離職的員工才會用現金結帳。 ▼時間85:20-90:58調查局人員說有問過游祥程說…,被告答是,且詳細陳述公司設立過程 調查員:我們有問游祥程說達明這間是因為當初達民開比較多發票,當初為了節稅,要做兩間開,結果光陽那邊認為太麻煩了不要, 被告:嘿阿,就變成達民鐵工廠的工作,像達明工業就是達民鐵工廠的下游就對了。 調查員:因為公司一定要有一個營業,就要有帳出來,只不過他說實際上都是達民的啦,就由達民公司把幾個項目的業務掛給達明公司,下游廠商要開的就開給達明,達明才開發票,這個營運的流程。 被告:嘿阿嘿阿。 調查員:實際上啦,達明沒有一個實際上的經營團隊,有嗎?老闆也是你嘛,是不是這樣說? 被告:兒子掛名而已,操作都是我操作啦,大兒子在裡面做的工作的跟游祥程一樣,但大兒子愛喝酒,有時候下午就去喝酒喝到晚,他什麼都不懂,游祥程也沒有在理他、跟追究,所以都我在作,實際上達明工業與達民鐵工廠公司事實上都是同一桶飯,沒有分你一桶我一桶,只是帳目要這樣做才對國稅局有交待。 調查員:就是這樣說,老闆也是你啦? 被告:對。 調查員:這家公司的人員、機械沒有獨立嘛? 被告:嘿啦。 調查員:都同一桶飯嘛? 被告:嘿啦。 調查員:只是說達民有一些項目、帳掛在達明公司啦齁? 被告:對。記帳才會記到,就是鐵工廠向光陽拿的工作部分給達明加工,達明才跟鐵工廠請帳。 調查員:這是你兒子游祥程說的啦,我念給你聽,當初為了節稅,成立達明公司分散達民公司的營業額,但達明公司成立後,光陽公司認為太麻煩並不同意由達明公司開發票,為了維持達明公司帳面上的運作,就由達民公司把幾個項目的業務掛給達明公司,由達明公司做為達民公司的供應商,達民公司並交代供應商開材料發票給達明公司,維持達明公司有在運作的外觀,實際上達明公司與達民公司是一體的。達明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不過所有業務都是達民公司在做,達明公司等於是紙上公司維持形式上運作而已。 被告:對啦,都在28號那邊作啦。 ▼時間1:33:18 -1:39:25 調查員:100到103年啦,3個年度,這是一間作帳的公司,結果因為去查,達民開給達明的發票是700多萬,達明開給達民的卻是2千多萬,這中間是不是灌水,我們說實話啦 被告:這就是如果合起來有的沒有的啦,貨物什麼的就是要支付,我就在想要怎麼轉就要怎麼轉,那麼久我也忘了。 調查員:是不是要節稅啦,我們講實在的啦 被告:蛤~ 調查員:就轉一個手啦,就合理這樣說,你轉個手就多稅金而已啦 被告:對啦,節稅也好,有時候買機械要支付啦… 調查員:我們講老實的啦,那就是紙上公司,轉個手就多稅金而已啦,多出來的就是多灌水的啦,節稅啦,我們說實在的 被告:這這這~我是不瞭解那麼多啦 調查員:你不能說你不了解啦,你如果不了解,這不就要變成你媳婦要來解釋… 被告:(時間1:34:35至1:34:51)不是,這是啥齁,你知齁,說不好意思的,一切的東西他們都沒在管,我如果會計師說怎樣來說齁,比較那個齁,我不一定會這樣啦齁,真的耶,我就這樣做了 調查員:我就直接跟你問啦,是不是多灌水的啦? 被告:這我不記得那麼多了,我沒記的那麼清楚了,這事實的… 調查員:我這樣跟你說啦,帳很多都你媳婦管到的 被告:她沒有管,她在管是管什麼我說給你聽,跟你說對帳而已 調查員:你如果說你不了解,變成我就要找登記負責人,他就要負責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被告:沒有啊,他要負責什麼,他是人頭而已啊,負什麼責任(時間1:35:31) 調查員:啊你說你不了解啊? 被告:不是,是說那條錢就對了啦齁,那時候… 調查員:這不是我們要為難你,這是會計師查出的 被告:那個會計師啦齁,我就跟你說完了 調查員:這發票又不會是假的。 被告:他去查,其他這些保險什麼的才都說出來… 調查員:這發票不會假的啦,會計師這邊很多資料,我這樣說啦,達明跟達民員工都一樣,達明都是一些很舊的機器,去看都知道沒在營業的 被告:那有沒在營業的。 調查員:實際上就是達民在作啦,只是過個手而已 被告:不是過個手,那裡實際上也有在做,只是帳目另外啦,達民鐵工廠給達明工業是加工而已,給他加工,金額那個什麼就對了啦齁,達明工業機械壞掉,我去給他修理,修理好就對了,不然他拿低這樣就變不合了啊 調查員:你頭腦真的很清楚ㄟ 被告:(1:37:02)嘿阿,所以說不好意思,修理都我在修理,當然我達民鐵工廠修理啦齁,你給我修理的,發票就開到我這裡來,他這邊不用修理,他這邊只是賺現成的,加工的費用拿去這樣其它沒有什麼。說一個比較那個的,我在開銷就對了啦,只有你們給我查,我孫子不敢查,只是我們的金孫太厲害,昨天還有給我電話….. 調查員:你這個過手是不是有灌水啦、節稅啦? 被告:有那個作用才有那樣做啦 調查員:實際上是不是這樣啦 被告:大概好像是啦 調查員:不要大概啦,真的啦真的啦,阿就紙上公司啊 被告笑著說:什麼紙上公司?這個齁.....。 調查員:你不能說你不記得,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登記負責人是別人,你如果要承擔,就不能說不記得,不然照程序我們要找登記負責人負責啦... 被告:事實你就給他寫這樣啊 (1:38:29開始) 調查員:只是問事實啦,我們追求一個事實。我們也不會跟你凹,只是跟你問事實而已。我們就跟你問白一點,是不是灌水… 被告:(1:38:39至1:38:45)我就跟你說,我的公司啦,過去是我的,過來也是我的,就啦啦ㄟ,也是我的啦。 調查員:阿就喇一個過水而已,我們說實在的啦,就是多稅金而已啦 被告:(1:38:46至1:38:50)對啦,這樣而已啦,其他沒啥啦 調查員:其他就沒什麼了啦 被告:(1:38:50至1:38:54)對啦,事實上就是有這個情形我才這樣做啦 調查員:就是為了省稅嗎? 被告:(1:38:55至1:38:57)對啦對啦 調查員:才灌水嗎 被告:(1:38:58)對啦對啦。 調查員:抱歉啦,這是會計師查出來的,我們不問也不行 被告:我知道啦…我說…就那個.. 調查員:這是誰決定的? 被告:(1:39:17至1:39:25)我啊,一切的一切,如果沒有我,誰敢幫我決定 ▼1:41:11至1:42:40 調查員:達明公司進、銷項發票如何開立,這是你指示的嗎? 被告:說要開給光陽齁,我就叫媳婦處理.. 調查員:要開多少是你說的? 被告:不是,不是,這不用我說,光陽會出一張單來,他們做幾台,我們才可以請幾台,我們如果估什麼東西,這樣東西光陽做幾台,多少錢要讓我們請,人家他之前詳細就來了,我們就照這樣開去 調查員:帳要怎麼開是你決定嗎,一個原則 被告:(1:41:56)對啦 調查員:達明工業的帳是誰在記的?是賴惠莉嗎? 被告:(1:42:25至1:42:34)沒有啦,都我在記的啦,賴惠莉只有對帳而已,其他沒做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祝融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8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祝融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其他被訴部分(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游祝融創立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達民鐵工廠),並擔任負責人,於民國99年1月8 日將名義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賴惠莉(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再於104年12月28日變更登記為己,然於上開期間, 游祝融均係達民鐵工廠之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營運及 綜理各項業務,亦負責辦理公司之會計事務及申報稅捐業務 ,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緣游祝融前出 資美金70萬元(後增資為美金500萬元)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設立英國達民工業有限公司,復以該公司100%持股轉投資大 陸地區常州達德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大陸達德公司),後於 96年間,再將該公司其下對大陸達德公司股份全部轉予登記 在達民鐵工廠名下。詎游祝融明知達民鐵工廠有實際投資大 陸達德公司,且大陸達德公司於101年有未分配盈餘人民幣1 06萬4,701元及發放股利人民幣300萬元,竟為避免依相關法 規認列投資收益而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各基於利用不正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10 1年、102年、103年達民鐵工廠之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130 0長期投資」及「1619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欄位之金 額列式為「0」元,及101年、102年、103年達民鐵工廠之損 益表會計科目「35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紅利(含國外)」、 「47投資損失」欄位之金額亦列式為「0」元,以此不正當 之方法,致使達民鐵工廠於上開財務報表均發生不實之結果 ,游祝融並用以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0年 度未分配盈餘」、「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1年度 未分配盈餘」、「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3年度未 分配盈餘」之各年度申報案,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所 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二、案經游上陞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 地方檢查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 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游祝融及其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院四卷第203、218-223頁),本院審酌各該傳 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 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 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 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 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認罪(院二卷第101



頁,院四卷第203頁),核與證人即會計師張森陽於調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之情節相符(調查卷第43-47頁,偵 卷第169-180頁,院四卷第204-216頁),並有告發人游上陞 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調查卷第49-51、69-71 頁,偵卷第29-30、133-135、217-223頁,院四卷第266頁) 、證人賴惠莉、游琦蓮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調查卷第27 -34、39-40頁,偵卷第178-179頁)、證人游雅瑞、游雅詩於 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78頁),互核大致相符,復有財政 部高雄國稅三民分局108年10月14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08 0184850號函暨所附調查函抄本、應補徵稅額計算表及繳納 情形表(院一卷第59-6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 09年7月14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091039853號函暨所附達民 鐵工廠101至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等影本(院一卷第73-17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簡卷第131-1 4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承諾書及繳款查詢 影本(偵卷第105-126頁)、大陸地區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 業開發區委會文件(調查卷第54-55頁)、常州達德機械有 限公司之納稅影本(調查卷第56頁)、達民鐵工廠101、102 年關係人明細影本(調查卷第57-58頁)、達民鐵工廠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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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來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