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字,112年度,1號
HLHV,112,再,1,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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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審原告 夏金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夏金品夏金妹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 如逾抗告期間,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 定,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本院以逾上開不變期間,而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 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該駁回之裁定已送達抗告人,並於 112年9月25日確定,抗告人遲至同年10月26日提出面額新臺 幣1,000元匯票向本院提起抗告,顯逾不變期間,揆諸前開 規定,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異議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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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