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偉仁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哲瑋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騰
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駿昇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
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6、3247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何偉仁等人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 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