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64號
TNHV,112,聲,6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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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蔡黃修
蔡政承
蔡幸余
蔡幸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36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87 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命聲請人及原審判決其他被告 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如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 土地騰空返還相對人;又判命聲請人蔡黃修應將系爭土地上 如原審判決附圖編號B部分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 還相對人;並就相對人勝訴部分為兩造供擔保後得為或免為 假執行之諭知。嗣聲請人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現由鈞院112年度上字第236號受理,而相對人於供擔保 後,已執原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並 由臺南地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9648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在案。惟原審判決既經上訴而未確定,又聲請人已於臺 南地院另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 稱另案)之民事訴訟,亦尚在審理中,其審理結果均會影響 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是否具有所有權及拆屋還地之權利,相對 人未待原審判決確定前所為強制執行,且原審判決主文諭知 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非聲請人可負荷,與法顯有未合,爰就 系爭執行事件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假執行之裁判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之執行名義之一,聲請人以原審判決尚未確定為由,聲請停 止執行,應有誤會,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得聲請停 止執行之事由,另原審判決主文已諭知聲請人得預供一定金 額為擔保免為假執行,已考量債務人權益,聲請人所為停止 執行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 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 限,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係指同條第2項之情事及公司法、破產法所規定有關執行障 礙之事由等情事而言,提起上訴並不包括在內。次按假執行 程序亦屬強制執行程序,於假執行程序實施中,除被告得根 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外,殊無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餘地。又被告如願 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 物之交付前隨時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 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四、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業經原審判決命聲 請人及原審判決其他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 圖編號A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相對人;又判命聲請人蔡黃修應將系爭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 圖編號B部分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相對人;並 就相對人勝訴部分為兩造供擔保後得為或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嗣聲請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 2年度上字第236號為受理,而相對人於供擔保後,已執原審 判決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並由臺南地院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 事件卷宗及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事件全卷查核無訛 。聲請人雖陳稱已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對相對人提出另 案民事訴訟均尚未確定云云。惟揆諸前開說明,提起上訴及 另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事訴訟,均非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停止執行事由,況原審經衡 量假執行對兩造權益之影響,已於原審判決諭知兩造得為及 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聲請人若認有免為假執行之必要 ,自得逕依原審判決主文第5項後段,供擔保後聲請免為假 執行,殊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 制執行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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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