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65號上 訴 人 楊維柏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被 上訴人 高碧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