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77號
TNHV,112,上,177,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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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吳春强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婉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木壽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鍾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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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