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曾建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上 訴 人 洪慧真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受命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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