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11年度,1號
TNHV,111,重勞上,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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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曾建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上 訴 人 洪慧真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受命法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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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