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杜宗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仁澤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謝世傑,嗣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變更為許仁澤,有臺南市 政府全球資訊網頁可參。惟未據許仁澤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