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3號
TNHV,111,上,23,2023122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王麗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陳贈吉律師
被上訴人 高展鵬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1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41號)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 :上訴人本於兩造間之聘僱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應給付伊如 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費用,合計173萬1,742元本息,嗣於本 院追加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伊編號9至11之業務所得稅金、 綜所稅稅金、加班費共計1萬3,048元,及自追加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皆係本於系爭契約,對上訴人為請求,核與原起訴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受上訴人聘僱,擔任上訴人所開立仁惠中 醫診所之負責醫師,雙方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8日簽立 醫師聘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契約期間自108年7月29



日起為期1年。詎上訴人竟於108年9月6日以「天惠中醫LI NE通訊軟體群組、於108年9月8日透過訴外人楊蕙綺LINE 通訊軟體、於108年9月18日以「仁惠中醫LINE通訊軟體群 組告知伊停業,不再續聘伊,顯已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伊 得依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該「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給付 各該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3萬1,742元,並 加給自追加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本院並追加依據附表編號9至11所示各 該「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再給付各該金額欄所示金額共 計1萬3,048元,及自追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 息(被上訴人逾附表所示金額以外之其他部分請求,經原審 為其敗訴判決後,未據被上訴人對該部分聲明不服,該部分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上開請 求:伊願意支付附表編號1、6至11所示金額,但伊無意停業 ,被上訴人竟擅自辦理停業,且拒絕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 交付診所銀行印鑑,伊可毋庸支付附表編號2至4所示金額。 又仁惠中醫診所成員在5人以下,可毋庸投保勞保,被上訴 人竟予投保勞保,伊亦毋庸給付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等語。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3萬1,742元本息,並依 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擔保金額准、免假執行,上訴人對於原 審判命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 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另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程 序並為訴之追加,追加聲明:上訴人除原審判命給付部分外 ,應再給付被上訴人1萬3,048元,及自追加訴狀繕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求為 判決追加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出資開設仁惠中醫診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邀同被上訴人擔任診所負責醫師,雙方於108年6月1 8日簽立系爭契約,契約期間自108年7月29日起為期1年,約 定上訴人負責相關人事任用及資遣、行政、財政等事項,盈 虧及債務均由上訴人負責(第1條);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 每周每診1萬元(1診為1萬元)及證照費用3萬元計算,如每 週診數為10診,薪資合計為13萬元(第2條);如有一方要 求提前解約,需雙方書面同意,或提前2個月以書面告知並 支付10萬元作為違約之賠償(第6條);健保給付用之銀行 存摺及領錢用之診所印鑑(包含被上訴人私章)由上訴人保



管(第7條);中醫診所均按健保契約及相關法令經營,如 有發生不法情事,致被上訴人需負法律責任或權益受損,上 訴人負一切賠償責任(第9條)。另約定被上訴人之醫師公 會入會費10萬元及年費由上訴人負責,契約内容詳如原證1 即原審卷㈠第35至39頁所示。
㈡上訴人分別於108年9月6日以「天惠中醫LINE通訊軟體群組 告知、108年9月8日透過員工楊蕙綺LINE通訊軟體告知、1 08年9月18日以「天惠中醫LINE通訊軟體群組告知,向被 上訴人表示仁惠中醫診所停止營業,並於108年9月8日以「 天惠中醫LINE通訊軟體群組,通知被上訴人停止上班,上 開對話內容詳如附件一、二(原證2、3即原審卷㈠第41至47 頁、本院卷㈡第304至315頁)。
㈢兩造對於附件三時序表所載內容,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303至 304頁)。
仁惠中醫診所刻印使用「楷體大印」、「篆體小印(一)」  、「篆體大印」及「篆體小印(二)」,其中「楷體大印」 及「篆體小印(一)」係作為與健保局公文往返之行政事務 使用,另「篆體大印」及「篆體小印(二)」則作為銀行提 領健保給付款使用。被上訴人現持有「楷體大印」、「篆體 小印(一)」及「篆體小印(二)」,上訴人則持有「篆體 大印」,上開印文如原審卷二第155頁所示。 ㈤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附表編號1被上訴人薪資17萬7,247 元及加班費1萬2,132元、編號6衛生局代墊款1,300元、編號 7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2萬元、編號8醫師公會年費5,600元 、編號9業務所得稅金1,870元、編號10綜所稅稅金5,112元 、編號11加班費6,066元。
㈥兩造對於違約金10萬元、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就解除契約之 薪資損失26萬元、勞保費代墊款2萬8,792元,計算方式不爭 執。
㈦兩造對於被上訴人薪資應為每月13萬元,不爭執。 ㈧兩造對於系爭契約第六條違約金10萬元,性質為損害賠償預 定性違約金,不爭執(本院卷㈢第403頁,第11至13行)。 ㈨本件上訴人不再主張損益相抵。
四、兩造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依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給付:⒈違約 金10萬元、⒉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就解除契約之薪資損失26 萬元、⒊阻斷被上訴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112萬6,67 1元、⒋勞保費代墊款2萬8,792元,有無理由?五、得心證理由
㈠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㈤,上訴人既同意給付被上訴人附表編號1



被上訴人薪資17萬7,247元及加班費1萬2,132元、編號6衛生 局代墊款1,300元、編號7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2萬元、編 號8醫師公會年費5,600元;並同意給付追加請求編號9業務 所得稅金1,870元、編號10綜所稅稅金5,112元、編號11加班 費6,066元;是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 附表編號1、6至11部分之款項,應屬有理由。 ㈡被上訴人依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請求上訴人給付:⒈違約金 10萬元、⒉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就解除契約之薪資損失26萬 元、⒊阻斷被上訴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112萬6,671 元、⒋勞保費代墊款2萬8,792元,有無理由? ⒈違約金10萬元(附表編號2)部分:
 ⑴按被上訴人受聘為仁惠中醫診所負責醫師,聘任1年期間雙方 不得藉任何理由不履行合約,違反者應賠償對造10萬元;另 如於未到期前提前解約,除非經兩造書面同意,否則主張提 前解約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並支付違約 金10萬元,系爭契約第2、6條亦定有明文(見原審卷㈠第35、 37頁)。
⑵兩造於108年6月18日簽立系爭契約,仁惠中醫診所於108年7 月10日登記開業(實際開始營業日108年7月29日),此為兩造 所不爭(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附件三時序表編號2),上訴人 於108年9月6日、同年月8日、18日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診所 停業,其對話內容亦為兩造所不爭(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附件 一編號7、8、10、19),依該對話內容為上訴人於上開期日 親自告知:「既然無法達到共識,那就暫時停業,醫師何時 可以去辦理停業?等健保局申報完成,等申請金額都清楚了 ,再來算你的薪資」(附件一編號7,108年9月6日)、「…所 以我給您2個月的時間,請醫師另覓高就,…你也不用來上2 個月了」(附件一編號8)、「如果真的無法溝通,我看還是 不得不停業了,…」(附件一編號19,108年9月18日)、又上 訴人亦委由診所員工楊蕙綺轉達:「高醫師,王醫師(指本件 上訴人)請我跟您說,明天開始,診所暫停營業,所以不用 上班了。」(附件一編號10,108年9月8日)等語,堪認上訴 人確有要求被上訴人將仁惠中醫診所對外停止營業並提前與 被上訴人解約。而仁惠中醫診所開業日期為108年7月10日, 自108年9月9日起至109年9月8日止停業一年,有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10月19日健保南醫字第000 0000000號書函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21頁),則仁惠中醫診所 營業期間係自108年7月10日營業起至108年9月8日止,尚未 屆滿1年,且觀上訴人於108年9月6日通知被上訴人辦理停業 稱「既然無法達到共識,那就暫時停業,醫師何時可以去辦



理停業?」(附件一編號7),顯係要求被上訴人立即停業,及 於108年9月8日透過楊蕙綺轉達被上訴人:「明天開始,診所 暫停營業,所以不用上班了。」等語(附件一編號10),足認 上訴人要求停業並提前解約,並未提前於二個月以書面告知 ,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 之賠償,即屬有據。
 ⑶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於108年9月15日以LINE回覆:「從您 叫我不用上班之,我就不是您的員工了」等語(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㈡,附件一編號14),可認被上訴人已做好離職決 定,此時應屬於協議中止云云。惟被上訴人此部分LINE對話 係在上訴人於108年9月6日、同年月8日(附件一編號7、8)對 被上訴人為「對外停止營業看診」,並提前「與被上訴人解 約」之通知之後所為回覆,尚難認被上訴人係與上訴人協議 中止系爭契約,上訴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⑷上訴人又抗辯係因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交付印章 ,致契約無法同時履行而終止,不得依第6條約定請求違約 金云云。惟按系爭契約第7條係約定:「健保給付用之銀行 存摺及領錢用之診所印鑑(包括小章即乙方私章)由甲方(上 訴人)保管,若將印鑑移作他用或遭冒用,致乙方(被上訴人 )權益受損時,甲方願負賠償之責任及相關刑責,款項提領 均由甲方負責,若有差錯與乙方無關。」(見原審卷㈠第37頁 ),系爭契約第6條則係有關未到期終止契約並未提前二個月 以書面告知之違約賠償責任之約定,二者分別係就各自不同 之事項,為各自不同之約定,並非因同一約定內容而互負債 務,自無對待給付關係,縱被上訴人未依第7條交付印鑑, 尚不致影響診所之營運,而令契約因無法同時履行而終止, 自與第6條之約定意旨無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依系爭 契約第7條約定交付印章,致契約無法同時履行而終止,不 得依第6條約定請求違約金云云,並無可採。
 ⑸再按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質之分,前者作為 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 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後者作為強制債務履行、確保債權效力 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 ,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約定之違約 金額是否過高,前者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債權不能實現所 受之損害,並不具懲罰色彩,法院除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 會經濟狀況及債權人因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外,尤 應以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為主要審定標準 ;後者則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尚應參酌債 務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斷之。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及懲



罰性違約金,二者效力及酌減之標準各自不同,法院於衡酌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過高時,自應先就該違約金之約 定予以定性,作為是否酌減及其數額若干之判斷(最高法院1 09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但無論其為損害賠 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抑為懲罰性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 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又 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 之利益減少違約金,同法第251條亦有明文。經查: ①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兩造間之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約,未提 前二個月以書面告知,須支付另一方違約金之賠償」,核係 約定兩造提前解約,未於2個月前以書面告知之損害賠償。 此外,系爭契約並無違約之損害賠償約定,是第6條約定之 違約金,係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 違約金,此為兩造所不爭(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㈧)。 ②本院審酌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聘期自108年7月29日起1年(見原 審卷㈠第37頁),至108年9月16日辦理停業為止(見附件三編 號6),上訴人已依系爭契約聘請被上訴人49日,其履行契 約之比例為13%〔計算式:49÷365(系爭契約之聘期為1年)≒0. 13〕。上訴人就系爭契約既已為一部之履行,被上訴人因而 受有利益,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違約金10萬元應屬過 高。本院斟酌上述客觀事實,及被上訴人已服務達一年六個 月之久,認以賠償被上訴人8萬7,000元方屬相當〔計算式:1 0萬元-(10萬元×13%=1萬3,000元)〕,被上訴人超過上開金額 之請求,為無理由。
 ⑹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拒絕交付仁惠中醫診所行政大小章給 上訴人,違背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與 有過失,依民法第251條規定,主張違約金應酌減至零云云 。惟被上訴人有無交付印鑑,係與系爭契約第7條之約定有 關,尚與系爭契約第1條有關兩造權責劃分之約定無關,自 難指為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契約第1條之約定,且系爭契約第7 條係關於仁惠中醫診所銀行存摺與領錢用之診所印鑑應由上 訴人保管之約定,亦與系爭契約第6條提前解約之違約賠償 之約定,係屬二事,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拒絕交付仁惠中醫診 所行政大小章,據以主張系爭契約第6條之違約金,應酌減 至零,尚非可採。
 ⒉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就解除契約之薪資損失26萬元(附表編號 3)部分:
按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之違約金,係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已如上述。是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提前解約所受損害,既



應以前開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之預定予以計算,則被上訴人 依系爭契約第6條之約定,請求上訴人再賠償未提前兩個月 告知,就解除契約之薪資損失26萬元云云,即屬無據。 ⒊阻斷被上訴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112萬6,671元(附表 編號4)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 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 ,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 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 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 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 、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 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即終止系爭契約,且 於停業後未指示伊辦理歇業,造成伊於停業期間未能尋求正 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上訴人應負 侵權行為責任,爰依侵權行為及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停業期間108年11月9日(停業後2個月起)至108年 7月28日(聘期屆滿之日止),合計8月又20日,共112萬6,671 元之損害賠償。經查:
 ①違約金具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係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然被上訴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阻斷被上 訴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並非對上訴人請求債務不 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除系爭契約第6條之損害賠償預定總 額違約金外,就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被上訴人 固非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抗辯除第6條之違約金 外,被上訴人不得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阻斷被上訴 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云云,並無可採。 ②又按「醫療機構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 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療法第23條定有明文。依 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被上訴人為仁惠中醫之負責醫師」,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要求停業並提前解約乙節,業已於108 年9月16日申請停業,並開立停業證明書予員工楊蕙綺(見附 件三編號6、7)。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王厚淇 證稱:「醫療法裡面管的是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申請是



負責醫,我們申請對象是負責醫,我們不會管背後老闆是誰 ,如果不是本人來申請就要附上委託書」、「申請異動的資 料文件裡面,有一張叫開業執照遺失補發具切結書,我們常 會遇到診所辦歇業時,開業執照遺失,我們可以同意讓他做 切結(辦理歇業)」(見本院卷㈡第300頁),可知依醫療法第2 3條第2項規定得辦理停業及歇業者為醫療機構及其負責醫師 。上訴人固負責仁惠中醫之人事任用及資遣、行政、財政等 事項(系爭契約第1條),然因上訴人並非負責醫師,除非獲 被上訴人出具委託書委託,並無辦理停業及歇業之權限。反 之,被上訴人則得自行決定停業之期間,並得於停業期滿, 辦理歇業。再者,系爭契約亦無約定上訴人於停業後,有指 示被上訴人辦理歇業之義務,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停業 期間有指示伊辦理歇業之義務,上訴人竟未為指示,對於被 上訴人於停業期間,未能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112萬6 ,671元,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並無可取。
 ③被上訴人雖又主張上訴人惡意扣留伊之開業執照正本,致伊 不能辦理歇業,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上訴人須賠償伊不能尋求正職 及兼職之工作損失112萬6,671元云云。惟診所辦歇業時,開 業執照遺失,可以讓辦理者以書立切結書方式,代替遺失之 開業執照,以辦理歇業之情,業據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承辦人員王厚淇證述如上,觀之被上訴人於108年9月16日以 LINE告知上訴人:「東區衛生所的官員說不用開業執照正本 」等語(見附件一編號17),可認上訴人縱有扣留被上訴人 開業執照正本之情事,被上訴人仍可以切結方式,辦理歇業 ,尚難認上訴人有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 之情事,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④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惡意扣留伊所有之「開業執照正本」 ,使伊無法另覓全職的工作,已嚴重侵害伊就業機會平等,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保護他人法律,伊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伊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 損失112萬6,671元云云,惟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係  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 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上訴人縱有扣留被上訴人 開業執照正本之情事,亦與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之規定無涉,被上訴人上開主張,洵



無可採。
 ⑤被上訴人復抗辯:上訴人是老闆診所未來的走向,都是上訴 人一人說得算,上訴人沒有說歇業,伊也不敢擅自作主去辦 歇業,怕被告刑事背信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係於108年9月1 6日申請停業(見附件三編號6),其於申請停業前之108年9 月15日即告知上訴人「從您(上訴人)叫我不用上班了之後 ,我就不是您的員工了。接下來我遵照衛生局與健保局等公 家機關的規定去辦理停業等相關業務」等語(見附件一編號1 4),已表明伊非上訴人員工,關於辦理停業等相關業務不 再受上訴人指揮,則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沒有說歇業,伊也 不敢擅自作主去辦歇業,因而課上訴人指示歇業之義務,難 謂可取。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下令伊辦理歇業,導 致伊在停業期間無法至其他診所就業及兼診,請求上訴人給 付停業期間108年11月9日至108年7月28日,合計8月又20日 ,共112萬6,671元之損害賠償云云,即無可採。 ⒋勞保費代墊款2萬8,792元(附表編號5)部分:  查「仁惠中醫診所並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惟自108年8 月2日成立投保單位並申報楊蕙綺、負責人高展鵬君加保勞 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負 責人高君不適用就業保險)」,「另據該單位(仁惠中醫診 所)108年8月2日加保申報表,所蓋經辦人章為負責人高展 鵬君」,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23日保費字第000000 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㈣第23、24頁),足見仁惠中醫並 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並無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之必要, 兩造亦無於系爭契約約定:應由上訴人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 位,或由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由 被上訴人代墊勞工保險費。則被上訴人主張伊支出之勞保費 2萬8,792元,係伊代墊仁惠中醫診所之行政費用,上訴人應 負返還之責云云,無可採憑。
㈢據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編號1被上訴人薪資17萬 7,247元及加班費1萬2,132元、編號2違約金8萬7,000元、編 號6衛生局代墊款1,300元、編號7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2萬 元、編號8醫師公會年費5,600元(共30萬3,279元);另追加 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編號9業務所得稅金1,870元、編號10綜 所稅稅金5,112元、編號11加班費6,066元(見兩造不爭執事 項㈤),共1萬3,048元,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0 萬3,279元,及自訴之追加㈡狀送達(見原審卷㈡卷第117頁之 簽收日期章)之翌日即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另被 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1萬3,048元,及自追加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8日,見本院卷㈢第127頁)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判決如 主文第4項所示。又本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 ,於本院判決後即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爰毋庸為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併予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 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 、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元) 請求權基礎 1 薪資+加班費 189,379 (正常班部分177,247+加班部分12,132) 不爭執事項(五) 2 違約金 100,000 醫師聘任契約書第6條規定 3 未提前兩個月告知,就解除契約之薪資損失 260,000 醫師聘任契約書第6條 規定 4 阻斷被上訴人尋求正職及兼職之工作損失 1,126,671 醫師聘任契約書第6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4條第2項 5 勞保費代墊款 28,792 醫師聘任契約書第1條、第9條、民法第546條第1項、勞工保險條例第6、15條 6 衛生局代墊款 1,300 不爭執事項(五) 7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 20,000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4條第2項,不爭執事項(五) 8 醫師公會年費 5,600 醫師聘任契約書第3頁末行記載、民法第176條第1項,不爭執事項(五) 9 業務所得稅金 1,870 民法179條、兩造契約第5條,不爭執事項(五) 10 綜所稅稅金 5,112 民法179條、兩造契約第5條,不爭執事項(五) 11 加班費 6,066 不爭執事項(五)  
附件一:LINE對話紀錄時序表
編號 時間 對話人 LINE對話內容 證據頁數 1 106年6月8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如果高醫師要幫忙申請診所一切開業手續的話,我會付車馬費及工錢的,高醫師是成大畢業的吧,後中很不好考,高醫師能考上也很厲害,所以我想應該是成大畢業的 原審卷㈠第351頁 2 106年6月9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下星期,二樓的冷氣先裝好,讓醫師南下有休息的地方,可能7月初才開業,只要醫師簽好約至開幕這段時間,就這月補足一萬元車馬費,這樣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就約個時間先簽約。 至於薪水也規畫每月超過多少人數就有 原審卷㈠第353頁 3 108年6月21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名片是醫師自己印,還是我們幫醫師印? 被上訴人: 麻煩您幫印了 診所大章已備好,報備一下 上訴人: 名片自己印,我再付費 原審卷㈠第291至293頁 4 108年7月23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被上訴人: 已到玉山银行 被上訴人: 冷氣商剛來電說物件尚未備齊,星期四或五才會來,星期六前完工,報備。 被上訴人: 此張給健保局的申請單尚須用銀行的大印,下次來診所前再請記得,30號前需送健保局謝謝 原審卷㈡第29頁 5 108年9月3日 兩造間 上訴人: 「高醫師我知道您非常謹慎小心,但不是防著我,而是要注意有無診灸,有些無執照的生意人都請醫師當負責醫,如果出事了,才是要當心的,我有執照,房地又是自己的,只是剛開始經營薪水沒很多,{但還是虧錢的}就共體時艱,況且合約已經簽了,不知您怎麼突然搬離樓上,又一直不想把印章給我,我想一定有您的想法,不妨把原因告訴我,不要一直讓我想不通,到底時為啥?在中醫界的圈子是小小的,任何一位醫師做法如果太無理的話,是會被同業笑話的,我怎麼可能不會幫你補繳稅金呢?」 原審卷㈠第407頁 6 108年9月4日 兩造間 上訴人: 高醫師連這種胡亂想的想法都想到了,好像對我沒信心,這様的話,怎麽合作下去? 上訴人: 對了,高醫師搬到新的地方我有點不放心,是同學的地方嗎?哪天約您同學,我請你門去聚餐.還有您外出住,想去看一下您住的地方缺少什麼 上訴人: 我想了想,小印章就放在您那裡就好了,每個月健保局的錢下來時,我會叫惠綺拿大印及存摺和您一起去把銀行的錢轉到我的帳號内,我們各自收這您留小印,我留大印及存摺這樣對你我都是最安全的方法,至於您8月份的薪水,因為健保局的錢還沒轉過來,所以無法幫您匯了,因為也怕到時健保局的錢無法領到,就等健保局的錢領到時一起算吧。 原審卷㈠第283、407頁 7 108年9月6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既然無法逹到共識,那就暫時停業,醫師何時可以去辦理停業等健保局申報完成,等申請金額都清楚了,再來算你的薪資。 上訴人: 我和吾弟討論的結果,我無法再經營那家仁惠診所了,我們想把它盤讓出去,高醫師扣果願意承接也可以,到時承接的人如果願意聘請高醫師的話,你們再去談,所有的裝潢總共花費了300多萬元,有帳目的。 原審卷㈠第41頁 8 108年9月8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您的腦袋存有太多對我的疑慮,也不太會相信它人.,我很難聘請您,如果再合作下去的話,恐會發生嚴重的後果,所以我給您2個月的時間,請醫師另覓高就,印鑑在合約書上本来就該交給我的,您所要求我簽收據,不用了,等您辦好離職證明時再一併處理銀行帳上的錢,以及您的薪水。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上訴人: 我的電話是有錄音的,【只為你】大家法院見。 上訴人: 你也不用來上2個月了 上訴人: 合約上寫的一清二楚,所有銀行證件要交給我,你不但沒交,還無理取鬧要收據,那麼就只好法庭見了 上訴人: 還沒開業以前,我所有給你的錢,完全沒向你索取收據,包括給你的2萬元車馬費等等{2萬元是不應該給你的},也就是完全站在相信你的人,一家診所已經交在你手上,只經營一個月,你卻要求一些無理取鬧的奧步盡出,往後可想而知,我不敢恭維你的招數。 原審卷㈠第175、287頁 9 未知日期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合約書上寫得很清楚,銀行的證件要交給我,這是應該的,不能再有任何要求,如果再有要求等於為難對方,明天去讓他人評理 當你印章不給我要我簽收據時,我想你可能對我不信任就一起去公證,想不到你竟然也不信任公證人而和他吵架,你讓人無法和你相處 每次都想好好和你談,但每次都讓人很生氣,為何不想想你也有不應該的地方,如果今天你是老闆,一家診所被你亂得到關門,你會如何?但想了幾天,也想到員工們被我們亂倒沒工作,要和你談談如果依然想不通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原審卷㈠第289頁 10 108年9月8日 訴外人楊惠綺被上訴人 楊: 高醫師,王醫師請我跟您說,明天開始診所暫停營業,所以不用上班了 原審卷㈠第177頁 11 108年9月10日 兩造間 被上訴人: 診所停業須檢附開業執照正本至衛生局辦理相關業務,請示下停業日期起迄與提供開業執照正本,俾利去衛生局辦理,非常感謝 被上訴人: 印章請找時間來取 上訴人: 請觀閱簡訊 上訴人: 你已經有了台南的會員證了,再在台南上班不用再繳會費了,而我也不敢再聘請你了,如果想好聚好散,就把我給你的2萬元及會員會10萬元還我,薪水照算給你(要等健保的錢匯下来,清算完後)你就再找一家別的去好好的上班,否則等法院判決下來,起碼要半夜以上,你會一直不能上班,法院會判帳戶內的錢是屬誰,我不用去拿印章,博士,法律去問一問,台灣是有法律的地方,做事不要為所欲為。 上訴人: 打錯了是半年 原審卷㈠第57頁 12 108年9月10日 訴外人楊蕙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下午看妳什麼時間有空,我再把印章拿給妳 楊: 高醫師,不好意思,現在診所暫停營業了,所以有關診所的事務,也不在我的處理範圍內了,而且,您說過不要我當傳聲筒,更何況印章這麼重要,如果出了什麼差錯,責任我擔當不,我想你還是直接找王醫師,比較合適 被上訴人: 不好意思辛苦了 原審卷㈠第47頁 13 108年9月14日 兩造間 上訴人: 不要聽別人那些離間的亂七八糟的話,休完假後,應該來談談 我已經又請到了一位醫師,但不知是要他當負責醫還是執業醫,而你的薪水也還沒領,有空來電談談 本院卷㈠第277頁 14 108年9月15日 兩造間 被上訴人: 從您叫我不用上班了之後,我就不是您的員工了。接下來我遵照衛生局與健保局等公家機關的規定去辦理停業等相關業務 本院卷㈠P277 15 108年9月16日 訴外人楊蕙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衛生局規定的,叫我通知您,叫我要開一張停業證明給您,請您到衛生局辦理。(檔案)停業證明書-楊惠綺.docx 楊蕙綺: 高醫師,您的意思是我護士執業的部份嗎? 被上訴人: (停業證明書圖片,蓋有仁惠中醫診所大小章)衛生局請您填好這張後送交衛生局醫事科,謝謝楊蕙綺: 了解,謝謝您 本院卷㈠第289頁 16 108年9月16日 兩造間 被上訴人: 衛生局與公會已幫忙辦好停業登記,停業期間可隨是復業 本院卷㈠第277頁 17 108年9月16日 兩造間 被上訴人: 明天早上大約10點在東區衛生局,可以嗎?請帶必要的文件,謝謝 上訴人: 在台南嗎?我都會診所等你因為還有你的薪水 被上訴人: 東區衛生所的官員說不用開業執照正本(我記得放在台南仁惠診所的抽履) 我忘了 8月份電腦公司是否幫忙申報了?若沒,我還得去報 上訴人: 還沒申報 本院卷㈠P293 18 108年09月17日 兩造間 被上訴人: 還有很多就懶得講您了,老闆當久了(2-30年吧)就是這種人品與品德吧?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寬宏大量四個字送還給您,您自己留這用,不建議你拿來對人說叫(感覺像倚老賣老)早先我就預想到,因為診所初立,員工會跟您要很多欠缺物品,而這些都是您才有權決定,所以您心裡可能會發現,自己明明老闆,怎麼變成員工的採買採辦員,加上工人的失職而心理失衡且不穩,後來發現您似乎真的有心理問題了,可能應而將籌設診所以來的氣都發在現職人員身上,因為工人早撤了,忘了說 我的醫事人員IC卡拜託請歸還,那張卡的所有權保管權使用全都是本人的,這星期五以前可以還嗎?8月份跟九月份該申報的我會去申報(老話,健保局規定的不是指揮您申報)鐘點費先記這,免得說我是後追討,本人盡量不學您事後追討的作風。 原審卷㈠第303頁 19 108年9月18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我本是好心說說你,現在辯論這些都無意義了,我非常不捨蕙綺及馬師這兩位好員工,如果沒能留住太可惜了,我想這家診所就交給他們兩人去管理經營,虧得由我來補,再加上你也是一板一眼的人,明天叫小惠把你的薪水及港香蘭貨款匯過去,要如何上班你們三人再去商量。 如果你不想上的話至少做到聘請下一位醫師再說 如果真的無法溝通,我看還是不得不停業,一家診所為了請你當負責醫,竟然被你玩弄到如此不堪,那麼12個月的會員費就由你自己算,看還要還我多少錢,先把這筆帳算好了,你要的證件會讓你去辦,中醫界跟老闆吵架的人本來就會傳千里的,過去你所有上過的診所,你看也不是秘密了,網路都可以查的到,再說一次把會員費扣掉一個月差額後返還,否則就由法律解決,到時,包括公證人,向你拿印章,支援醫都是證人,不是你我各自解讀的,返還了剩餘的費會後,你還是公會的會員,以後你要上別家診所不用再繳會費了,一個博士生竟然說合約書我叫你簽你就簽,好像我強迫你簽似的,在公證人那裏為何我會寫下那張蓋章的條子給你,到時法院都能有證據的。 原審卷㈠第45頁 20 108年9月19日 訴外人楊蕙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衛生局王先生請您這1〜2天去辦理停業,電話00-0000000轉116,謝謝您 本院卷㈠第291頁 21 108年9月24日 (天惠中醫診所群組) 上訴人: 會員費算清楚了,你就可以拿證件去衛生局辦理,否則罰款就由法院來決定是由誰給付 會員費至少你要負擔一半 會員費如果同意的話,約個時間去衛生局辦一辦 原審卷㈠第361頁
附件二:兩造間簡訊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出處 1 108年9月10日 被上訴人: 診所停業需檢附開業執照正本至衛生局辦理相關業務,請示下停業日期起迄與提供開業執照正本俾利去衛生局辦理,非常感謝 原審卷㈠第371頁 2 108年10月4日 被上訴人: 總表麻煩平信寄來就好,處理好後我在直接寄給健保局 本院卷㈠第501 頁 3 108年10月7日 上訴人: 請於三日內到南市○○路0段000號(以前你曾經去過的)方醫良委員辦公室或到南市○○區○○路00號(益民律師事務所蓋大小銀章及銀行小章,健保費報表是重要文件不能用平信寄送,以免到時難擬清責任歸屬) 本院卷㈠第503頁 4 108年10月8日 被上訴人: XX律師事務所,高展鵬醫師已於9/16 9/17的LINE說要去 本院卷㈠第505頁 5 108年10月14日 上訴人: 我已經提起刑事訴訟了,如果沒出庭將成通緝犯,誰說報健保費用要用你的IC卡 本院卷㈠第507頁 6 108年10月17日 上訴人: 是嗎?你曾在9/16說要去申報健保費嗎?那麼請你自己看看你的LINE,9/16是怎樣寫的(不是在診所會面,是在第三處公開處)回看一下吧,別忘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還怕他人查你的個資,好天真喔 本院卷㈠第509頁 7 108年10月21日 上訴人: 診所早在9/14就已經聘請到醫師了,前些天又有一位,診所要重新開業,原診所一些文件需要你出面蓋章處理,限三天內出面蓋好印章以便本人去處理,否則一切損失,將依法對你請求賠償 本院卷㈠第511、513頁 8 108年11月5日 上訴人: 你是博士畢業的,難道合約書都看不懂嗎?上面很清楚寫著:乙方(受僱醫師)只負責醫療,不負責行政、人事、財政,你從開業以來,所有一切無理的做法,都已經 本院卷㈠第513頁
附件三:時序表




編號 時間 事實 出處 1 108年6月18日 雙方簽訂醫師聘任契約書(契約期間為一年) 原審卷㈠第35-39頁 2 108年7月10日 開業 原審卷㈠第121頁 3 108年7月15日 核發開業執造 原審卷㈡第209-210頁 4 108年9月6日 天惠中醫群組上訴人通知停業(上訴人:既然無法逹到共識,那就暫時停業) 原審卷㈠第41頁 5 108年9月8日 訴外人楊惠綺轉達通知暫時停業 原審卷㈠第47頁 6 108年9月16日 高展鵬申請停業 原審卷㈠第231頁 7 108年9月16日 高展鵬開立停業證明書 (停業期間108.09.09-109.09.08) 原審卷㈠第191頁 8 108年9月18日 天惠中醫群組上訴人通知停業(上訴人:如果真的無法溝通,我看還是不得不停業了) 原審卷㈠第45頁 9 108年10月2日 台南市政府核備停業(108.09.09-109.09.08) 原審卷㈠第229頁 10 110年1月4日 台南市政府核備歇業 原審卷㈠第237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