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00號
TNHM,112,附民,500,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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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鄭彩鳳

被 告 賴素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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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