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928號
TNHM,112,金上訴,192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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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EE YEW TUAN李友傳)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54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
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12、12887、129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查被告李友傳參與本案同一詐騙 集團對告訴人張聰智羅大榮陳佳盛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與本案(原審112年度金訴 字第321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以112年度偵字 第12512、12887、1294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向原審追加起訴,於112年11月3日繫屬原審(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542號),惟原審就被告李友傳本案所涉犯行,業於11 2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見321號金訴卷第329頁),是此部分 追加起訴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起訴程序違背規 定,乃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稱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512、12887、12942 號追加起訴部分,原審即便未透過再開辯論程序而使追加訴 訟之程序順遂進行,然該追加之部分,仍屬完整獨立之起訴 ,自不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被告仍為無罪答辯云云。尚 有誤會,是被告之上訴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至於公訴人另行起訴後,被告自仍得為無罪答辯,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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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