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嘉鴻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被 告 林振義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羅介宏
選任辯護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蔡青達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3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為原審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 說服法院形成被告蕭嘉鴻、林振義、羅介宏及蔡青達等4人( 下稱被告等4人)有罪之確定,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之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理由論述亦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爰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刪除案由欄關於併 辦部分案號之記載。
二、檢察官上訴主張:
㈠原審判決既未否定被告蕭嘉鴻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之偵訊筆 錄、被告林振義於111年11月1日、同月4日之偵訊筆錄之證 據能力,僅認其證明力已有所削弱。又證人陳文維即本案之 調查員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並無向被告表示除法律規定 自白得減刑外之條件,偵查檢察官亦沒有向其表示應盡量排 除律師在場等語,且依前開偵訊筆錄所載,偵查檢察官有明 確向被告蕭嘉鴻、林振義詢問若無律師在場,能否接受訊問 ,被告蕭嘉鴻、林振義均表示同意接受訊問,且偵查檢察官 將被告蕭嘉鴻、林振義轉為證人並具結時,均有明確告知具 結作證之法律上權利義務,並使其等具結,故此上開3份偵 訊筆錄應仍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等4人交付賄絡之犯意:
⒈證人吳○○、蕭○○、蔡○○、蔡○○、蔡○○、吳○○、王○○、蔡○○等8 人(下稱證人吳○○等8人)於警詢、偵查、審理中確實均一致 表示:被告等4人於交付茶葉時並無直接要求於111年11月26
日之選舉中支持雲林縣○○鎮長候選人甲○○、雲林縣議員候選 人乙○○,而是直接放了茶葉就離開云云。然查,原審未查明 此種「放了就離開」之抗辯簡單而易於串供,顯應視為證明 力低之證言,反而引為判決無罪之主要依據,更無視被告等 4人多次交付大額茶葉均以此手法進行,且對象均為里長, 顯有影響重要地方人士選舉支持意向之故意。
⒉辯方主要抗辯即如被告蔡青達辯稱:是為了○○○○○○○會(下稱○ ○○○○會)後續會務才交付大額茶葉,且於交付茶葉或拜託他 人交付茶葉時均有主動告知是○○○○○會等語,然收受茶葉之 證人吳○○等8人均證稱:被告等4人交付茶葉時並未多作說明 ,雙方說法顯有矛盾,而原審不加以駁斥卻採為主要判決理 由,實難昭服。若依原審判決之論理,往後投票行賄罪之被 告,只要簡單使收賄證人均證言:「行賄被告東西放了就跑 」,即可省去大量證言矛盾串證失敗之風險,無論其他證據 是否多麼不利於被告,都可以此輕鬆過關?抑或是將來選舉 期間,只要要求支持之部分不被發覺,無論交付多貴重之物 品,都可以逃免查緝?原審判決於此顯有速斷之虞。 ⒊證人蔡○○於審判時證稱:於111年8月許,被告蕭嘉鴻有拜訪 我,蕭嘉鴻拿了與起訴茶葉包裝一樣的茶葉2罐,拜託我鎮 長選舉時支持甲○○等語。雖蔡○○因僅收受被告蕭嘉鴻2罐茶 葉,檢察官認定未達影響投票行為之數量而未起訴,然其證 言突破了辯方「放了就離開」之封鎖,原審判決竟直接忽略 不論,漏此一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顯有矛盾,違反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⒋又依證人蔡○○之證詞,其所拿到的茶葉罐與本案之茶葉罐包 裝一樣,另證人蔡志賢於警詢時亦證述,本案使用之茶葉罐 係特殊包裝,並非進貨之茶商「鈺泉齋」日常販賣所用之包 裝,再由檢察官於審理時提出「鈺泉齋」社群軟體Facebook 網頁截圖等證據,本案之茶葉罐顯為特殊之一次性包裝,因 此證人蔡○○拿到的茶葉罐與本案之茶葉罐應同為被告等4人 事先準備於行賄之茶葉罐,被告蕭嘉鴻持此拜訪證人蔡○○並 尋求鎮長選舉時支持甲○○之行為,應證立了被告等4人有交 付賄絡犯意。
⒌被告等4人除起訴書之交付行為外,另有多次交付行為因數量 過少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含另案被告陳○○、陳○○、蔡○○ 、吳○○、陳○○、傅○○、許○○、蔡○○、林○○、李○○、王○、黃○ ○、蔡○○、李○○、楊○○、郭○○、高○○、姚○○、王○○、徐○○等 人,下稱另案被告陳○○等人),而原審判決並未交代為何最 後不採此些證言。且另案被告陳○○等人所收受之茶葉若有查 獲,均與本案起訴之茶葉罐為相同包裝,然此包裝為被告等
4人為本案所訂製之一次性包裝,另案被告陳○○等人交代之 茶葉來源卻參差不齊,有說自己買的、也有說親戚送的,另 案被告謊言連篇,應更能反證被告等4人所述不實,原審判 決亦對此疑義漏未交代,難認妥適。
㈢是否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⒈原審亦認定被告等4人所交付之茶葉價值非低微,又為何認定 此等饋贈於選舉期間內為一般親朋好友請託之正當作為?依 證人蔡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本檢察官當庭提出之茶葉售價 網路查詢圖,本案交付之茶葉1箱價值至少在新臺幣(下同 )8千元以上,原審難道認為選舉期間無故贈送8位里長至少 價值8千元的禮品,是一般親朋好友請託之正當作為?○○○○○ 會之抗辯是否合乎此等貴重之禮品?原審未交代何種請託能 相稱於此禮品,認事用法應有疏漏;且又置被告蕭嘉鴻自破 「○○○○○會」抗辯之自白於不論。
⒉被告等4人主要之抗辯為,本案贈送之茶葉係被告蔡青達為運 作○○○○○會所贈,然起訴書範圍內收受茶葉之證人吳○○等8人 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被告等4人送禮時未提及○○○○○會, 而是「放了就離開」,與被告蔡青達之自辯不符已如前述; 證人在審理時才模糊證稱:好像有聽過○○○○○會云云,其此 部分證詞與偵查時顯有矛盾而不可信,亦無法說明為何收受 1箱以上之茶葉;被告等4人並沒有說明為何需要重禮答謝里 長,被告蔡青達亦自證○○○○○會並沒有如此送禮的習慣,起 訴書範圍內收受茶葉之證人吳○○等8人亦證述未捐贈或參與○ ○○○○會的日常事務,證人即里長們通報其轄區內之困難案件 ,自是其有求於○○○○○會捐贈里民度過難關,怎麼反倒○○○○○ 會需要重禮答謝?原審疏此論理,難以昭服。
⒊原審另認定里民選舉期間贈送茶葉給里長是常態,然選舉期 間里民贈送予里長包裝完好之1箱(40罐)茶葉,難道是常 態?難道此捐贈不應尋政治獻金法的申報程序申報?難道包 裝完整的茶葉與散裝者能等同視之?原審此對於常態送禮之 認定亦稍嫌速斷。
㈣本案除收受茶葉之證人吳○○等8人不直接指證被告等4人明示 行賄外,另有其他如上述之間接證據,以及包含:證人蔡志 賢與被告蕭嘉鴻為蕭永義收受賄絡案件之前案共犯、鎮長候 選人甲○○所屬家族任○○鎮長多年,對里長之掌控甚深等情, 幾乎一律均對被告等4人不利,若此仍判決被告等4人均無罪 ,此種「放了就離開」的簡單答辯模式,有可能成為日後行 賄受賄者之標準操作,此將使選舉偵辦難以實施,有害我國 民主制度之正常發展。為此,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雖指摘原判決既未否認被告蕭嘉鴻於111年11月4日偵 訊筆錄、及被告林振義於111年11月1日及同年月4日偵訊筆 錄之證據能力,竟疏未考量被告蕭嘉鴻於上開偵訊時曾自承 :我有提議用○○○○○會的名目作為賄選之遮掩等語,理由論 述有誤云云。然:
⒈原判決於理由中已明白說明:「被告蕭嘉鴻上開說法,經對 照證人陳文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有建議他(按指蕭嘉鴻) 跟林振義一樣不需要辯護人在場,我當時也有跟蕭嘉鴻說林 振義就筆錄的情況,並請林振義寫『完全配合』之文字在紙條 上要給蕭嘉鴻看,但後來覺得不妥,就刪除了,後來就問蕭 嘉鴻是否也有林振義所述這樣的情況,但他好像也不是很清 楚,精神上也有點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我有告知蕭嘉鴻之前 於11月1日林振義筆錄提到之聯合賄選之內容,但蕭嘉鴻對 於有沒有開會討論這件事其實也沒辦法肯定,當然以我們過 去辦案經驗是希望盡量講事實,但是這一次我會假設說有百 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可能性,我也希望這樣做,我就跟他說 你大膽的假設吧…主動暗示被告蕭嘉鴻不要讓辯護人在場, 且被告蕭嘉鴻在甫經借提,當日亦有精神不濟之情形,…蕭 嘉鴻對於有沒有開會討論這件事其實也沒辦法肯定等語,證 人陳文維卻建議被告蕭嘉鴻『大膽的假設』,並告知自白有減 刑優惠,則於此情況下,…其上開供述可信度,更令人存疑 ,不能排除被告蕭嘉鴻係因受到上開誘導,而於上開調詢及 偵查中為與先前大相逕庭之供述內容」(見原審判決書第25 、26頁),並非如上訴理由所指有未予審究之疏漏。 ⒉再細觀被告蕭嘉鴻於111年11月4日偵訊時所供:「(本件被查 獲送○○鎮各里長的茶葉,到底是誰要送的?)就我調查筆錄 所述,主要是乙○○」、「(送茶葉是要請里長支持哪些候選 人?)縣長候選人張麗善、縣議員候選人乙○○、○○鎮鎮長候 選人甲○○,這個跟鄉民代表、里長選舉無關」、「(乙○○找 你,你就推薦蔡青達?)我推薦蔡青達給乙○○,就叫他們二 人自己去接洽,接洽的細節我沒有參與」、「(為何後來只 有一部分是蔡青達發的,另一部分是你或林振義、羅介宏發 的?)有部分是我陪蔡青達去發的,有部分是我不知道里長 住哪裡,我才拜託林振義,還有一個里長跟羅介宏比較熟, 才會拜託羅介宏」、「(是何人提議要用○○○○○○○○○會的名 目來遮掩?)我,因為我是以前的○○,我是六年前的○○,也 是創會的○○」、「你如何得知乙○○要送本案的茶葉給里長? )111年7至8月左右有一次我遇到他,他有跟我講,他的說 法就如我今日調查筆錄,他要聯合張麗善、甲○○一起競選,
就說要送茶葉」、「(林振義表示,他曾經反應過這件事, 是真的?)他跟甲○○都反對」、「(甲○○是候選人,林振義 是○○○○○○○,既然他們二人都反對,為何你還要介紹蔡青達 去幫乙○○送茶葉?)我想說這個跟我們服務處沒有關係,不 是我們出錢,我們也沒有買,這個跟我們競選團隊沒有關係 」、「(羅介宏知道這茶葉是乙○○要送的?)他不知道。( 羅介宏宣稱在警詢時,他不敢據實陳述,謊稱是自己買的, 是因為怕涉及賄選,他為何會這樣講?)我不清楚,可能是 因為我拜託他,他以為是甲○○競選團隊要送的,但乙○○的部 分他不知道」、「(乙○○委託你跟蔡青達送茶葉,有沒有委 託你們二人去拜託里長要支持他?)沒有」、「(那是誰負 責去講?)他可能會另外叫人去講,後來的事我就不知道」 、「(乙○○雖然在送茶葉之前,有跟你提到張麗善,但是就 你自己參與的過程,真的有張麗善的人出面嗎?)沒有,就 乙○○自己口頭講而已」、「(你最近有去乙○○的服務處嗎? )沒有」、「(你跟蔡青達去送茶葉,有交待這些里長要把 茶葉分發給里民嗎?)沒有,茶葉就是要送給里長本人」( 見選偵35卷二第55至56頁),被告蕭嘉鴻於該日偵訊時雖曾 為上開不利己之證述,然對照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選偵字第86、100、117、195、208號(下稱選偵字第86 號等案)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就該案被告乙○○之不起訴處 分理由,其中之一係認為證人蕭嘉鴻於審理時已改口稱:關 於乙○○的偵查中證述,都是我猜測的,實際上是蔡青達自己 要送茶葉的等語,前後證述不一,能否採為不利於乙○○之認 定,尚非無疑(見選偵86卷第281至295頁)。若果如此,檢察 官既認為被告蕭嘉鴻於偵查中關於乙○○之證述,仍有疑義, 無法遽採為乙○○不利之認定,然上開證言,有關乙○○如何涉 案之陳述,亦牽涉到被告蕭嘉鴻及蔡青達,無法為完全之切 割,如此,何以同樣有疑義之證述,卻可採為被告蕭嘉鴻於 己及對其他共犯不利之認定,而謂被告等4人有為候選人乙○ ○、甲○○賄選買票之犯意,上訴理由之論理,不無自相矛盾 之虞。
⒊又縱使再斟酌上訴意旨所指之被告林振義於111年11月1日及 同月4日之偵訊筆錄,然由其所供:競選團隊有討論說縣長 候選人張麗善、縣議員候選人乙○○的聯合競選,甲○○這邊要 不要參與、一起送茶葉,我說如果再討論送茶葉的問題,我 就辭掉○○○○○○○的職務,他們還要再討論,我就轉身走了(見 選偵35卷二第7頁反)、不是蕭嘉鴻講的,我是在甲○○競選總 部聽到的,我聽到要跟縣長候選人張麗善、縣議員候選人乙 ○○要連成一線…甲○○跟我講好像蕭嘉鴻的意思是要跟縣長候
選人張麗善、縣議員候選人乙○○一起送茶葉,我說我反對, 甲○○也說她反對。…我一再的表明我幫蕭嘉鴻拿的這份茶葉 是蕭嘉鴻跟我保證說這是○○○○○○○○○會送的,跟選舉無關, 我才幫忙送。我是反對行賄的(見選偵35卷二第58頁反至59 頁),可知候選人甲○○方面,均無人贊成要聯合送茶葉,之 後,被告蕭嘉鴻亦一再向被告林振義保證,送茶葉與選舉無 關,足見依被告林振義上開於偵查中之供述,不僅無法為被 告等4人不利之認定,反而可證被告林振義無投票行賄之犯 意。
㈡上訴理由另指摘原審未查明此種「放了就離開」之抗辯是否 合理;被告蕭嘉鴻送予證人蔡○○之茶葉外包裝,與本案所致 贈之茶葉罐相同:除本案8名里長外,被告等4人另交付茶葉 予其他人,僅因量微而為不起訴,原審未交待為何最後不採 信另案被告等人之證詞;以及未審酌另案被告陳○○等人所收 到之茶葉,與被告於本案所訂製之一次性包裝茶葉相同,即 認定被告等4人無交付賄賂之犯意。另外,亦未審酌以茶葉1 箱價值8千元,與一般親朋好友之請託不相當,且被告蔡青 達已自證○○○○○會沒有如此送禮之習慣,另被告蕭嘉鴻於偵 查中又自承,係其提議用○○○的名目作為賄選之遮掩,即認 被告等4人所贈送之茶葉無對價關係,採證違反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云云。然:
⒈原判決係逐一檢視證人吳○○等8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 之證詞後,就:
⑴被告等4人有無投票交付賄賂之犯意,於理由中已詳述說明, 依證人吳○○等8人證稱:收受扣案茶葉時,交付者均未多作 停留,沒有穿著競選服裝,也未交付任何選舉文宣,以及未 明示或暗示要其等支持特定候選人等情節,而認為被告等4 人所為,與一般賄選行為目的在交付賄賂給有投票權人,使 其等投票給特定候選人,通常會表明來意係希望可以支持特 定候選人之情形已有不同,被告等4人之行為,事實上難以 令收受茶葉者聯想到與甲○○及乙○○選舉有關,則被告4人主 觀上是否係基於投票交付賄賂之犯意而交付茶葉予如附表所 示之人,已屬有疑。且就證人蔡○○關於:我去打聽是誰送的 ,王○○說是甲○○競選總部送的等不利於被告等4人之證詞, 何以不足採之理由,亦詳為論述。
⑵另關於有無相當對價部分,亦說明係依照下述理由而認定本 案贈送茶葉行為未逾社會相當性範圍、受贈者並無賄選買票 之認識、及無互約投票權如何使用之行為:
①被告等4人均已辯稱,送茶葉係為了推展○○○○○會業務,且證 人蔡○○、蔡○○及王○○於審理中亦均證述,○○○○○會有提供急
難救助、喪葬補助等公益活動等語,以此類地方性自發之慈 善團體所舉辦之活動,確係係透過里長協助向民眾進行宣導 ,加上被告蔡青達係即將上任之○○,而每任○○之作風並不相 同,因此,無法排除被告蔡青達為日後會務之順利進展而自 掏腰包致贈茶葉予證人吳○○等8人之可能性。 ②被告等4人贈送之茶葉雖然價值非低,然證人蔡○○、蔡○○、吳 ○○、王○○等人均證述,扣案茶葉數量並非甚多,加起來2斤 多,通常2至3個月就會泡完等語,以選舉期間親朋好友贊助 茶葉、飲料、食物實屬平常之事,考量里長服務處或競選辦 公室,因出入人流較多,所需茶葉之用量,往往較個人自行 在家泡茶之使用需求量高;以及參以現今社會,選舉期間, 親朋好友提供茶水、贊助物資予候選人,亦非罕見之事,被 告蔡青達又係為日後○○○○○會之運作而為之餽贈,自難認被 告等4人贈茶葉予證人吳○○等8人之行為,已逾越社會相當性 之範圍。
③再由證人吳○○等8人歷次筆錄,均證述被告等4人交付茶葉時 ,未提及支持特定候選人、未穿戴競選服裝或發放競選文宣 ,且證人蔡○○及蔡○○於警詢及審理中、證人蔡○○於警詢、及 證人吳○○及王○○於審理中均證述,沒有想到跟賄選有關等語 ,證人於收受茶葉時,因認證人等人主觀上並無認知到係為 一定投票權行使之代價,而未與被告等4人互達約其投票權 如何使用之意思合致。
⑶原審判決上開關於證據之取捨及理由論述,並無違誤及疏漏 之處。
⒉上訴意旨雖一再指摘,原審判決無視被告等4人使用「放了就 離開」之抗辯,與證人勾串,竟引為無罪之論據,惟: ⑴觀諸起訴書附表8位收受茶葉之里長所為之證述, ①證人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扣案之茶葉是羅介宏於111年10月初送來的,他只說這 箱要給我泡,說可以泡給里民喝,就離開了,沒有要求我將 茶葉轉送其他樁腳或里民,也沒有身穿競選背心,(見選他7 3卷二第4、21頁、原審卷二第210頁); ②證人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蔡青達於111年10月初,將一箱茶葉送來我的服務處, 只告訴我說,伯父茶葉給你泡,之後就走了,說可以泡給里 民喝,就離開了(見選他73卷二第57至57頁反、80頁、原審 卷二第487頁);
③證人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送茶葉的人有說,嘉鴻說這箱茶葉是給我在服務處泡給 里民喝的,祝我高票當選,沒有要求我將茶葉轉送其他椿腳
或里民,也沒有跟我請託投票支持,我沒有想到賄選的意思 ,收到茶葉不會動搖我選舉意願;交付茶葉者當時沒有穿競 選背心或發文宣,只說要祝我高票當選,我心裡想說○○○○○ 會有幫忙,我認為他這樣才送我東西,我們里民如果是孤單 老人過世,○○○○○會都贊助我們,他們有來跟我們說如果負 擔不起的人,叫我要跟他們聯絡,有需要我們才會拿資料給 他們(見選他73卷二第121至124、139至144頁、原審卷一第4 47至514頁);
④證人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我不知道是甲○○的,我以為是蕭嘉鴻個人拿來的,我們 選舉,朋友拿茶葉跟香菸來贊助的很多、蕭嘉鴻拿到我家跟 我說祝我高票當選,沒有人平常會送給我茶葉,但選舉期間 都會給我茶葉、菸、糖果、點心,茶葉都是要給服務處的人 喝的(見選他73卷二第150、173頁、原審卷二第15頁); ⑤證人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蔡青達告訴我,那1箱茶葉是他個人給我的,讓我拿來 泡茶招待選民、朋友的,蔡青達告訴我,這次里長選舉要加 油連任,要拚下去,留下茶葉後就離開了,我認為不是向我 賄選,我里內選民有600戶,只有40罐也不可能拿來發送選 民,以前他們也有送花或其他東西幫我加油(見選他73卷二 第179至181、189至190頁、原審卷二第41頁); ⑥證人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蔡青達拿茶葉來時,我沒有在家,是我太太收的,蔡青 達跟我太太說,○○里這次是同額競選,要祝福我,沒有要我 將茶葉轉交其他樁腳或里民,都是要送給我自己泡,我辧公 家那邊,里民過來找我,我就會泡給里民,我認為他要給我 自由使用(見選他73卷二第213、228至230頁、原審卷二第75 頁);
⑦證人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我有收受林振義送來的茶葉,我當時有問這是幹嘛的, 林振義說這給你的,我以為是要給里辦公室喝的,林振義跟 我弟弟是好友,他送我茶葉,我覺得很平常,他送了以後就 離開,我是覺得說送茶葉就是一種贊助(見選他73卷一第7至 10、31至33頁、原審卷二第158、165頁); ⑧證人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 述:111年10月初某日,我回家看到門口放著3個箱子,詢問 對面鄰居蔡俊雄,他跟我說有1名男性上午10時許放的,該 名男子致贈時我並沒有在家(見選他73卷一第110、130頁、 原審卷二第250頁)。
⑵由上開證人等人於警、偵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顯然除證人
蔡○○係因人未在服務處,被告蕭嘉鴻及蔡青達前往贈送茶葉 時,逕將茶葉留在服務處外,其餘證人蔡○○、蔡○○、蔡○○、 吳○○及王○○等5人,均自始即證述被告蕭嘉鴻及蔡青達交付 茶葉時,曾提及要預祝證人等人連任成功之意,而且亦無證 據證明證人蔡○○等5人上開證詞,係為了配合被告等4人所虛 構,又倘真有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等4人與收受茶葉之里長 勾串,豈會有證人吳○○、蕭○○與王○○證述之情節不同於前開 蔡○○等5人之情形,足見上訴理由指稱,被告等人係使用「 放了就離開」等簡單辯詞,企圖達到易於串證之目的,不僅 與證人蔡○○等5人之證詞無法完全相符,且亦屬無據。 ⑶另被告羅介宏贈送茶葉予證人吳○○、被告蔡青達贈送茶葉予 證人蕭○○、及被告林振義贈送茶葉予證人王○○時,雖未清楚 告知贈送之目的,然由起訴書附表編號⒉之證人蕭○○為被告 蕭嘉鴻之父親,證人蕭○○與甲○○為兄妹關係,此節業據證人 蕭○○及甲○○證述在卷,衡諸常理,被告蕭嘉鴻豈有可能為了 替姑姑甲○○買票,而夥同其他3名被告,共同行賄自己父親 之理。再者,候選人甲○○已明確證稱:完全不知道有贈送茶 葉之事(見選偵35卷一第152、162頁),而檢察官亦認為候選 人甲○○及乙○○賄選之嫌疑不足,因而均為不起訴處分(見前 述選偵字第86號等案不起訴處分書),處此情況下,被告等4 人有何理由要隱瞞,甚至違背候選人之意願,私下自己出錢 、出力替候選人甲○○、乙○○買票。足見逕認被告等4人有為 候選人甲○○及乙○○買票之犯意,亦有其不合情理之處,是於 相互比較權衡後,認縱被告等4人於贈送茶葉時未詳細說明 來意,亦不足以產生被告等4人有賄選犯意之確信。況且, 本案並非完全無證據可支持被告等4人之辯解,除證人即受 被告蔡青達委託訂購茶葉之蔡志賢於111年11月6日警詢時曾 證稱:大概是2個月前,蔡青達委託我大量購買茶葉,他只 有表明要參選○○○○○會○○,然後要送給地方人士,藉此要介 紹自己拓展人脈(見選偵35卷二第66頁反面至67頁),另證人 姚寬隆於111年10月28日經警搜索後,於同日於警詢及偵查 中亦證述:我送給里長高○○之茶葉2包是蔡青達拿給我的, 因為蔡青達參與的○○○○○會,有些急難救助,需要里長幫忙 ,所以致贈茶葉(見原審筆錄卷第5、10頁),再互核卷內之7 紙搜索票及1紙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選他73卷一第19、120 頁、選他73卷二第11、64、128、156、184、217頁),搜索 時間均為111年10月28日,可知本案對外啟動偵查之時間即 為111年10月28日,以偵查之流程而言,遭搜索當日再有與 外界接觸之機會,導致證詞遭污染之可能性極低,然證人姚 寬隆於本案偵辦之第一時間即為上開證述,顯然有其相當程
度之可信性,原審判決因而採信證人姚寬隆上開證詞,為被 告等4人有利之論述,亦無不合理之處。
⒊又關於被告蕭嘉鴻贈送2罐茶葉予證人即○○里里長蔡○○部分, 上訴意旨雖依據證人蔡○○及蔡志賢之證詞,及提出「鈺泉齋 」之臉書網頁截圖,指稱蔡○○收到之茶葉即為被告等4人預 先準備用以行賄之茶葉罐。然:
⑴被告蕭嘉鴻已否認送予蔡○○之茶葉與被告蔡青達有關聯,並 供稱:蔡○○是現任里長,我跟蔡○○很熟,10幾年了,我有帶 2罐茶葉去給蔡○○,茶葉是人家送去家裡,我喝不到,不是 蔡青達那邊買的,跟○○○沒有關係,在蔡青達還沒說要送茶 葉之前,我就去蔡○○那裡了,那天去,蔡○○問我說,你姑姑 有沒有要選,我說如果有要選,再拜託你幫忙一下(見原審 卷三第142至145頁)。另對照本案查扣罐裝茶葉之照片(見選 他73卷二第71、169至170、225頁),被告等4人所贈送之茶 葉,外裝鐵罐為金黃色,而檢察官提出之「鈺泉齋」之臉書 網頁截圖(見原審卷四第197至211頁),茶葉鐵罐則有紅色、 黑色及金黃色,然金黃色鐵罐在市面上亦屬常見,僅以鐵罐 顏色,並無法認定屬「鈺泉齋」所販售之茶葉
;再者,由查扣之罐裝茶葉及由檢察官提出之臉書截圖,亦 均無法看出鐵罐上有無標示「鈺泉齋」等字樣,因此,亦無 從依外觀字樣來辨別;唯一可作為判斷依據則為紙箱部分, 依照證人即「鈺泉齋」老闆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送去 給蔡志賢的茶葉紙箱外觀寫我兒子經營的「○○○○」公司名稱 跟電話,茶葉包裝或紙箱並無印製「鈺泉齋」(見原審卷一 第162頁),及證人蔡志賢於警詢所供:該150斤茶葉所裝之 紙箱沒有印製「鈺泉齊」相關資訊(見選偵35卷二第67頁), 然證人蔡○○所收到之茶葉僅有2罐,並無紙箱可比對,如何 能認定係被告蔡青達所購買之茶葉;再參酌選偵字第86號等 案,其中蔡○○、李○○2人遭查扣之罐裝茶葉,與被告蔡青達 於本案所購買之罐裝茶葉,外觀亦相同,然其2人均證述茶 葉係自行購買(詳如後述),可見被告蔡青達所訂購之罐裝茶 葉本身並無特殊性,檢察官亦未提出被告蔡青達購買之茶葉 及鐵罐,包裝上有如何特殊標記,可資為辨識之依據,單憑 茶葉罐本身外觀相同,實不足以證明被告蕭嘉鴻送予證人蔡 ○○之2罐茶葉係來自於被告蔡青達之統一購買。 ⑵再以被告蕭嘉鴻所贈送予證人蔡○○之茶葉僅有2罐,而衡諸證 人蔡○○於警詢證述:我家共有5人有○○鎮鎮長投票資格,我 在000年0月間,詳細時間忘記了,有接到蕭嘉鴻電話,說要 來拜訪我,後來在不詳日期,蕭嘉鴻拿了2罐茶葉罐來我家 拜訪我,沒有穿競選背心,獨自來拜訪我,單純閒話家常,
尋求支持他姑姑甲○○,我沒有聯想到他有賄選之意,也沒有 動搖我選舉意願,我只想說是朋友單純來拜訪所送之茶葉罐 (見選他73卷一第36頁反至38頁反)、及於偵查中證述:蕭嘉 鴻的茶葉是說要給我喝的,沒有要我轉交給他人,當時只有 我跟蕭嘉鴻在場,蕭嘉鴻對我說,他姑姑甲○○要選○○鎮鎮長 ,希望我可以協助他,也就是要我支持甲○○,蕭嘉鴻問我是 否可以他拉票,警方有檢視我的手機電話紀錄,我在昨天即 10月27日17時47分有打電話給蕭嘉鴻,我原本答應今日要在 ○○鎮上○○里帶甲○○、縣長去拜票,我是要問今日拜票的時間 ,我之前也有幫甲○○的競選對手張○○掃街拜票,蕭嘉鴻是說 茶葉要給我喝,沒有要我轉交他人(見選他73卷一第58至63 頁)、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認識蕭嘉鴻10多年了,蕭嘉鴻 帶2罐茶葉去,純粹是要泡茶而已,我沒有想到是要賄選的 意思,因為平常就有在泡茶,怎麼會想到那去,我也曾經去 過蕭嘉鴻的○,家裡有什麼東西我也會帶去,我跟蕭嘉鴻是 朋友,買東西送來送去,這都是平常的禮貌,我認為那2罐 茶葉是1、2百元,我自己買的茶葉一罐也都是1、2百元(見 原審卷三第16、19至24、42頁)。
⑶依證人蔡○○上開證述,可知被告蕭嘉鴻與證人蔡○○為10多年 好友關係,平常即有互相往來、泡茶聊天、互贈禮品等行為 ,衡以一般罐裝茶葉之行情約數百元之譜,就社會通念而言 ,訪友時攜帶價值數百元之伴手禮,亦合於禮節;再由2人 對話之內容觀之,被告蕭嘉鴻固於寒暄過程中,提及甲○○有 意參選,並尋求證人蔡○○能予以支持,然對照之後2人所聯 繫之事項,被告蕭嘉鴻係請求證人蔡○○能協助掃街拜票,顯 見能否將被告蕭嘉鴻請求支持之表示,視為係要求證人蔡○○ 投票予甲○○之意思,即有疑義。更何況以證人蔡○○家中共有 5人具投票資格,而被告蕭嘉鴻只贈送2罐茶葉,與一般常見 之買票賄選方式,每票均以相同數量或金額之錢財作為收買 之對價,顯然亦無法吻合。由上情綜合以觀,被告蕭嘉鴻否 認有買票之意,及證人蔡○○證稱,並未意識到是在賄選等語 ,尚屬合情。上訴意旨逕指被告蕭嘉鴻係基於賄選之意而贈 送茶葉予證人蔡○○,應認有速斷之嫌,無法遽予採信。 ⒋上訴意旨另指,被告等4人另有致贈陳○○等多人茶葉,僅因數 量過少而為不起訴云云。然:
⑴觀諸選偵字第86號等案之被告20人如下之供述, ①證人陳○○(○○鎮○○里里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警方於111年 10月28日搜索時,我沒有在場,警方有告知我在我家查扣一 罐金色外包裝,印有台灣梨山茶字樣的茶葉,我不知道是誰 拿來的(見原審筆錄卷第13至29頁)、我不知道今日被扣案的
茶葉是誰拿過來的,我公公是○○宮的副董,常常有人來泡茶 ,我家泡茶的東西很多,我沒在注意(見原審筆錄卷第31至3 3頁);
②證人陳○○(○○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振義 、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35至41頁); ③證人蔡○○(○○鎮○○里里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沒有住在 搜索地,查扣到的茶葉罐不是我的,我不知道是誰的,我堂 哥有說是他孫子送給他的,我沒有拿到甲○○的物資(見原審 筆錄卷第51至57頁)、甲○○、林振義、羅介宏或其親友、助 選人員都沒有交付茶葉或其他物品給我,今天是在我○○里服 務處搜索扣到2罐茶葉,我不知道茶葉是怎麼來的(見原審筆 錄卷第67至68頁);
④證人吳○○(○○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沒有 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振義、羅介宏所 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69至75頁); ⑤證人陳○○(○○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振義 、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85至90頁); ⑥證人傅○○(○○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全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91至97頁) ;
⑦證人許○○(○○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全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99至106頁) ;
⑧證人蔡○○(為○○鎮○○里里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警方今日 搜索時我全程在場,有查到2包茶葉,茶葉是從我小叔郭○○○ ○○○行購買的,並非甲○○致贈的,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107至111頁 )、蕭嘉鴻、林振義、羅介宏、甲○○、其親友、助選人員都 沒有交付茶葉或其他物品給我,只有甲○○有來拜訪過,沒有 給我任何東西,當時她還沒有登記,看我能不能幫她助選, 扣案之茶葉是跟我隔壁小叔郭○○開的○○○○行買的(見原審筆 錄卷第113至116頁);
⑨證人林○○(○○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全程在場,對搜索過程沒有意見,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我是支持我鄰居張○○,所 以我不可能去支持甲○○,也不可能去協助輔選(見原審筆錄
卷第117至122頁);
⑩證人李○○(○○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全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123至129頁 );
⑪證人王○(○○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全 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振 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131至137頁) ;
⑫證人黃○○(○○鎮○○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警方今日搜索時我 全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收受過蕭嘉鴻、林 振義、羅介宏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147至153頁 );
⑬證人蔡○○(○○鎮公所里幹事,代理○○里里長)於警詢時供稱: 警方今日搜索時我全程在場,沒有查扣到任何物品,我沒有 收受過候選人親屬或競選幹部發送蕭嘉鴻、林振義、羅介宏 所給予之茶葉1箱(見原審筆錄卷第163至169頁); ⑭證人李○○(○○鎮○○里里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警方今日搜 索時我沒有在場,只有我女兒在場,有查到台灣梨山茶2罐 ,我不知道蕭嘉鴻、林振義、羅介宏有發放茶葉之消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