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157號
TNHM,112,聲保,1157,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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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筆前犯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5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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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