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諺前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