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840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