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72號
TNHM,112,聲保,1072,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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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宗儀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宗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宗儀因瀆職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795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 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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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