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69號
TNHM,112,聲保,1069,202312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智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794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