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65號
TNHM,112,聲保,1065,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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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憲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憲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憲欽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2年12月1日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 年9 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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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