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338號
TNHM,112,上易,33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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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243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世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世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1月9日22時4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嘉義縣○ ○鄉○○村○○村00號前,旋以不詳方式,發動丙○○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A車)後,得手後,駕駛該車離 去。
二、案經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 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均已明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86至87、226至23 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二、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0年11月9日22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嘉義縣○○鄉○○村○○村0○○○○○ 村000號附近,惟矢口否認有竊取告訴人丙○○之A車,辯稱: 我只是經過那裡,在那邊等人,失竊車輛所在的那條巷子, 還有另外一處出入口,為何不調閱另一出入口的監視器,如 果要定我的罪,要照到我竊盜車子或坐在車子裡面云云。經



查:
 ㈠被告於110年11月9日22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前往嘉義縣○○鄉○○村○○村00號附近;告訴人 所有之A車,於110年11月8日18時許前,停放在嘉義縣○○鄉○ ○村○○村00號前路邊,嗣於110年11月10日4時許發現A車失 竊,並於同年月日7時6分許向警方報案等事實,業據被告所 不爭執,並有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之證述、監視 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10至11、13至20頁)、現場照片(見 警卷第2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2至23頁)、 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洪美玉於警詢及偵 查中(見警卷第7至8頁、偵卷第83至85頁)、該車實際使用人 簡俊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83 至85頁)等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另由下列證據,可認A車為被告所竊取:
 ⒈依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詳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3 ,在嘉88鄉道與富義新村路口處所拍攝到之畫面,為:一名 身穿藍色上衣男子,騎機車由嘉88鄉道路口,轉左彎進入富 義新村。而被告於警詢時,已承認上開照片中身穿藍色外套 、騎機車之人即為其本人(見警卷第1頁反面),另於本院審 理中亦再次坦認上開在嘉88鄉道與富義新村交岔口監視器翻 拍照片中,騎機車之男子即為其本人無誤等語(見本院卷第2 32頁)。
 ⒉又附表編號⒋至⒑,在富義新村巷道私人監視器拍攝到:身穿 藍色上衣之騎士,騎機車出現在富義新村之巷道,機車後方 車燈亮著,機車沿富義新村往南騎,朝A車停放地點接近, 經過A車旁時,機車略偏向巷道左邊行駛,機車車尾燈熄滅 ,一個人影從機車車尾燈熄滅處,往A車停放地點走去,接 著,A車車燈亮起,朝監視器方向(即嘉88鄉道與富義新村路 口處)駛來。
 ⒊附表編號⒒,在嘉88鄉道與富義新村路口處拍攝到,A車駛出 富義新村,並右轉彎到嘉88鄉道。 
 ⒋綜觀上開監視器翻拍照片:
 ⑴被告於案發當晚22時3分10秒,由嘉88鄉道騎機車往富義新村 方向前進(即附表編號⒊),約1分鐘左右後(即22時4分18秒) ,同樣身穿藍色上衣騎機車之男子即出現在富義新村之巷道 (即附表編號⒋),由時間緊接程度觀之,已可令人懷疑二者 為同一人;復參酌證人即承辦員警甲○○於本院證述:穿藍色 衣服的人機車騎到案發巷子後,中間2分鐘,路口沒有機車 騎進去,所以才會只截警卷編號1、2、3這幾張照片等語(見 本院卷第159至160頁),以被告於22時3分10秒,由嘉88鄉道



騎機車往富義新村方向前進後,2分鐘內,均無其他機車由 同一入口進入富義新村,二相比對,足見於22時4分18秒(即 附表編號⒋)出現在富義新村巷道之男子即為被告無訛。 ⑵又由被告所騎乘之機車於22時4分43秒行經A車旁(即附表編號 ⒍),約34秒後(即22時5分17秒),機車熄火,有一人影從機 車停放處,往A車方向步行趨近(即附表編號⒎及⒏),緊接著A 車大燈亮起,並於22時6分23秒駛離開富義新村巷道監視器 範圍(即附表編號⒐及⒑),58秒鐘後,A車於同日22時7分21秒 出現在嘉88鄉道路口與富義新村交岔口,並右轉進入嘉88鄉 道離去。而依告訴人之指訴,其係於110年11月5日18時左右 ,將A車停放在○○○村00號住處前路邊,A車停放時車頭所朝 的方向,是與警卷第21頁下方照片藍色車的車頭相反(按照 片中藍色車之車頭係朝向南方,即朝向與嘉88鄉道路口相反 的方向)等語(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85頁、原審卷第111頁) ,且被告亦坦承案發當晚曾騎駛車號000-000號機車前往○○○ 村00號等朋友,當時只有被告一個人在現場等語(見警卷第2 頁)。是由被告騎機車抵達○○○村00號,約34秒鐘後,A車旋 即遭竊走,且案發現場又只有被告一人,相互勾稽,已可認 竊取A車之男子即為被告無訛。
 ⑶至於被告於警局雖辯稱,案發當晚前往○○○村00號附近後,即 在現場等朋友,後來是朋友信仔」騎車號不詳機車來現場 ,將我載走,在「信仔」將我載離現場之前,就有朋友來現 場將我的機車騎走,警卷刑案現場照片5、6、7中,騎乘000 -0000號機車的人是「嘉偉」,騎000-000號機車的人是「信 仔」,「信仔」跟我說他要去領錢,是嘉偉騎000-0000號機 車載他到現場,之後,「信仔」再騎000-000號機車返回現 場載我云云(見警卷第1至2頁反面),然依證人即車號000-00 00號機車之使用人丁○○於警詢所稱:該機車於案發當天22時 許,是借給廖世昌使用,因為廖世昌說要去買東西等語(見 警卷第9頁),被告所辯,明顯與證人丁○○之證述不符。又倘 「信仔」果真有提領之需求,依照常情,直接搭丁○○之機車 前去領款即可,何需大費周章,先由丁○○載來案發地點向被 告借機車,被告辯解,不合情理,已然可見。況且,被告嗣 後於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又改稱:我去現場那邊是要找綽 號「阿原」的人拿毒品,但我沒有等到人,後來我騎的那台 機車沒有油,我打電話給我朋友丁○○,他騎機車去現場拿汽 油給我,丁○○是一個人騎機車來的(見偵卷第119頁、原審卷 第78頁),關於案發當晚到達○○○村00號後,為何要離開現場 ,以及如何離開等情,前後供詞無一相合,明顯係為掩飾其 竊盜犯行而杜撰。




 ⑷實由卷附之GOOGLE地圖(見本院卷第215頁),可知自被告之住 家,以騎機車方式,行經嘉107鄉道、嘉106鄉道、建國路一 段、左轉嘉88鄉道、再右轉到達富義新村,需時約20分鐘; 另由○○○村00號往南騎,沿途會經過私立○○幼兒園及○○麵攤 。而對照附表編號⒓至⒗照片,被告竊得A車,於案發當晚22 時7分21秒駛出富義新村,經嘉88鄉道離開(即附表編號⒒), 約15分14秒後(即22時35分秒),有2名男子共騎一部機車, 沿建國路一段往北行使(即附表編號⒓);於22時37分55秒, 有2名男子共騎一部機車,行駛於富義新村巷道,往A車原先 停放地點前進,後座乘客身穿藍色上衣(即附表編號⒔);又 於22時39分44秒,一名身穿藍色上衣之人騎機車由富義新村 方向駛來,到達○○麵攤所在之嘉義縣○○鄉○○路○○○○路○0○○○○ 號⒕);接著43秒後(即22時40分27秒),車號000-000號機車 即出現在民生路與民權路口往東榮平交道方向(即附表編號⒗ );另車號000-0000號機車,亦於22時39分52秒出現在民生 路與民權路口往東榮平交道方向(即附表編號⒖)。由附表編 號⒓至⒗機車行進之方向、出現之地點及時間先後,復參諸被 告始終供承車號000-0000號機車於案發當晚曾出現在○○○村0 0號(僅就出現之原因,前後供述有不一致之瑕疵),足見被 告竊取A車離開富義新村後,因車號000-000號機車尚留在案 發地,故由不詳人士騎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搭載回○○○ 村00號,被告再與該不詳人士,分別騎駛車號000-000號及0 00-0000號機車,由○○○村00號往南騎,因而雙雙在○○麵攤所 在之嘉義縣民雄民生路口與民權路口,以及往東榮平交道 方向,遭路口監視器攝得。被告就其為何、以及如何離開○○ ○村00號,不僅前後供述相歧,且與卷附此部分之監視器翻 拍照片亦無法相符,益徵其否認竊盜犯行,委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又檢察官雖 聲請傳喚證人丁○○,以查明被告與證人丁○○間供述不一之情 形,然不論車號000-0000號機車係由何人騎至○○○村00號, 均無礙於被告犯行之成立,因認本案已臻明瞭,證人丁○○無 再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43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於110年1月19 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衡 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數月後即再犯案,足認被告有特別 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其刑,所受之刑罰亦



無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未違反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其中告訴人之指證,僅能證明 A車失竊前,曾停在案發地點、另證人簡俊霖丁○○之證詞 ,僅能證明車號000-000號、000-0000號機車,於案發時係 由被告使用,並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A車、另監視器拍攝之 時間為夜間,天色昏暗,距離遠,無法看出下手行竊者等理 由,認檢察官之舉證未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所認固非 無見。惟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於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亦得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基礎,原判決以監視器無法看出行竊者之容貌,疏未再將 卷附之相關證據為綜合比對,即逕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所認 尚嫌速斷,是認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為有理由,應有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
四、科刑       
原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前有相當多次竊 盜前科,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已然不佳,竟又 再次行竊,且所竊得之物,迄未歸還,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 失,犯後又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實有不該,兼衡 告訴人於原審稱,A車已使用20餘年,那麼久車子也找不到 ,不用告了,對科刑無意見等語(見原審卷第112頁),及被 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A車,尚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提起上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監視器時間 嘉88鄉道路口與富義新村之監視器畫面(頁數索引) 富義新村巷道之私人監視器畫面(頁數索引) 嘉義縣民雄建國路一段往北監視器畫面 (頁數索引) 嘉義縣民雄民生路與民權路口監視器畫面(頁數索引) ⒈ 110.11.09 22:03:04 一名身穿藍色上衣之人,騎機車從畫面左方出現(見警卷第10頁編號照片⑴上方) ⒉ 110.11.09 22:03:06 該名騎士左轉彎(見警卷第10頁編號照片⑴下方) ⒊ 110.11.09 22:03:10 該名騎士往富義新村與嘉88鄉道路口(見警卷第11頁編號照片⑵上方) ⒋ 110.11.09 22:04:18 身穿藍色上衣之人騎機車出現在富義新村之巷道,往A車停放地點之方向前往,該機車後方車燈亮著(見本院卷第235頁) ⒌ 110.11.09 22:04:19 至 22:04:32   該身穿藍色上衣之人騎機車,持續往A車停放地點之方向前往,該機車後方車燈持續亮著(見本院卷第237至241頁) ⒍ 110.11.09 22:04:38   至 22:04:43   該身穿藍色上衣之人騎機車經過A車停放地點,機車略偏向巷道左方行進,此時仍有見該機車後方車燈亮著(見本院卷第243至245頁) ⒎ 110.11.09 22:05:01 機車車尾已不見燈亮著,有一人影從該機車車尾燈熄滅地方,橫越巷道往A車方向走去(見本院卷第247頁) ⒏ 110.11.09 22:05:14   至 22:05:17 該人影持續往A車方向走去(見本院卷第249至253頁) ⒐ 110.11.09 22:06:09 A車頭燈亮起(見本院卷第255頁) ⒑ 110.11.09 22:06:15   至 22:06:20 A車往監視器方向(即嘉88鄉道路口)駛來(見本院卷第257至161頁) ⒒ 110.11.09 22:07:21 A車從富義新村與嘉88鄉道路口駛出並右轉彎到嘉88鄉道(見警卷第12頁編號照片⑶下方) ⒓ 110.11.09 22:35:41 2名男子共騎機車一部機車(見警卷第13頁編號照片⑷上方) ⒔ 110.11.09 22:37 2名男子共騎機車,往A車先前停放地點前進,後座乘客身穿藍色上衣(見警卷第13頁編號照片⑷下方) ⒕ 110.11.09 22:39:44 一名穿藍色上衣騎士,騎機車由民生路騎至與民權路交岔口,再續往南騎(見警卷第14頁編號照片⑸上方) ⒖ 110.11.09 22:39:52 一名騎士,駛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往東榮平交道方向騎(見警卷第16頁編號照片⑺上方) ⒗ 110.11.09 22:40:27 一名騎士,駛駛車號000-000號機車,往東榮平交道方向騎(見警卷第16頁編號照片⑺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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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