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
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
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抗告不 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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