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45號
抗 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黃婉玲
黃趙蓮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逾期如未補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得駁回其訴。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婉玲負擔百分之九十七、相對人黃趙蓮葉負擔百分之三。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原法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4583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於民國112年5月4日作成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就分配予相對人黃婉玲之次序4之新臺幣(下同)4元、次序 8之191萬9206元及次序9之500元;分配予相對人黃趙蓮葉之 次序5之4,000元及次序11之58,738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 入分配。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萬2448元(計 算式:4+1,919,206+500+4,000+58,738=1,982,448),並命 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如獲勝訴,系爭分配表重新分配後,伊得 受分配之利益為26萬3639元(詳如附表「抗告人勝訴可分配 」欄所載,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3639元,原裁定之核定有誤,爰提起 抗告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26萬3639元計算,應徵裁判費為2,870元。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先例、112年度台抗字第567號裁定要旨
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於原法院以相對人 黃婉玲及黃趙蓮葉為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並主張 系爭分配表次序4之4元、次序8之191萬9206元、次序9之500 元、次序5之4,000元及次序11之58,738元,合計共198萬244 8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9-15頁)。抗告人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分配金額26萬3639元等語,並提出系爭分配表及附表為據( 見原審卷第21-27頁、本院卷第7頁),核無不合。依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36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2,870元。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 萬2448元,並諭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尚有未洽。 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3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是以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 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又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 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 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5條準用第85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訴請剔除相對人黃婉玲、黃趙蓮葉之分 配表金額有如前所述之顯著差異,爰依前開規定,就本件抗 告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系爭分配表 分配金額 系爭分配表不足額 合計(A) 抗告人勝訴 可分配(註)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91 419,473 475,000 000000 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180 439,293 496,000 000000.8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555 342,296 386,000 000000.6 4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49,081 377,076 426,000 000000.9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62 538,261 608,000 000000.7 6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1司執45832) 35,391 215,714 251,000 000000.6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2,173 170,342 192,000 000000.2 8 抗告人 50,719 384,478 435,000 000000.2 合計 3,272,485 1,982,448 註:計算式為:A欄金額/3,272,485×1,98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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