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喪失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2年度,30號
TCHV,112,家上易,30,2023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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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姚曉芳


被 上訴人 袁睿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喪失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身為被繼承人袁秋龍之配偶,竟 與訴外人陳○吉共同於民國110年5月9日11時許,在○○○○○內 ,由上訴人將摻有藥劑之咖啡交予袁秋龍飲用,袁秋龍旋因 藥效發揮而無法站立,上訴人與陳○吉駕駛車輛將袁秋龍載 回陳○吉住處,並於同日13、14時許,在陳○吉住處,由陳○ 吉持預先準備之鐵棍揮擊袁秋龍頭部3下,上訴人則在旁把 風而未加勸阻,袁秋龍因而當場死亡。上訴人因殺害袁秋龍 之犯行,經法院判決犯殺人罪並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與民 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要件相符。其為袁秋龍之繼承人, 故依法訴請確認上訴人對袁秋龍之繼承權不存在等語。三、上訴人則以:袁秋龍非其殺害,且刑事判決刑度過重。其與 袁秋龍育有甲女(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袁秋 龍沒有工作,還會對其及甲女家暴,甲女被袁秋龍打到智力 喪失,希望其繼承財產可給甲女等語,資為抗辯。四、原審就被上訴人前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五、本院的判斷:
㈠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 例看法相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同為袁秋龍之法定繼承人 ,因上訴人故意致袁秋龍死亡而喪失繼承權,此為上訴人所 否認,故兩造就此顯有爭執,而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即 對袁秋龍應繼分比例因上訴人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被上訴人請 求自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㈡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均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又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5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於諭知 科刑之判決確定時,溯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喪失繼承權(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同此看法)。 ㈢經查,袁秋龍於110年6月24日被發現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配 偶即上訴人、其子女即被上訴人、訴外人袁○萱及甲女,有 袁秋龍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第11 5、17頁)可憑。又上訴人因與陳○吉故意致袁秋龍死亡而共 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以111年上重訴字 第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50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原審卷第19至 59、163至172、199至203頁),上開事實自堪認定。上訴人 既因故意致被繼承人袁秋龍死亡而受刑之宣告,與民法第11 45條第1項第1款要件相符,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袁秋龍 喪失繼承權,即屬有據。
㈣上訴人雖否認殺害袁秋龍云云,然袁秋龍經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進行解剖後鑑定死因可能為頭部遭外力施加後,造成頭部 外傷、顱骨骨折而死亡,有該所出具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 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215至224頁),而陳○吉於上開刑事 案件偵查時證稱:因袁秋龍對我及上訴人提告妨害家庭,我 與上訴人就商議要將袁秋龍迷暈,我提到用鐵棍打袁秋龍之 後腦勺,上訴人沒有講話。110年5月9日袁秋龍、上訴人他 們去○○○○○,我也有去,後來我將上訴人持有之鎮定劑加入 咖啡,由上訴人拿給袁秋龍喝下,待袁秋龍昏迷之後上訴人 就打電話通知我,我就開車把他們載回我家。我拿鐵棍打袁 秋龍前,上訴人拿出刀子,我見狀叫她不要用刀子。袁秋龍 死亡後為了消滅屍體就用火燒,上訴人在旁邊把風等語(見 本院卷第172至176頁);於一審法院證稱:袁秋龍有告我跟 上訴人民事損害賠償,他請求新臺幣(下同)80萬元,法院



判決賠償的正確金額我忘記了。迷昏袁秋龍的藥是上訴人的 ,她說他之前有憂鬱症,上訴人跟我說這藥吃了會想睡覺, 我叫他去醫院拿更多藥。是我把藥加入咖啡,再叫上訴人將 咖啡拿給袁秋龍喝下,這是我計畫的,我有跟上訴人講,上 訴人說看我意見。後來我拿鐵棍打了袁秋龍後腦勺2下,袁 秋龍死後,由我跟上訴人一起去購買汽油,由我進行焚屍, 事後上訴人跟我一起把火熄滅(見110重訴1921卷一第398至 416頁),核與甲女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 79至187頁),且證人即○○○○○人員黃○煬、林○賢於偵查中均 證稱當時袁秋龍看起來很虛弱,上訴人向黃○煬表示只是宿 醉,經黃○煬詢問是否需要緊急救護人員,上訴人拒絕並表 示可自行處理,更阻止我們上前觀察袁秋龍之狀況等語(見 本院卷第204至206頁),佐以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均自承與 陳○吉殺害袁秋龍之動機係因袁秋龍對2人提告通姦罪,要求 2人賠償20萬元,才開始計畫殺害袁秋龍(見本院卷第104、 117頁),亦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61號判決 上訴人與陳○吉應連帶賠償袁秋龍20萬元(見本院卷第245至 247頁)相符,堪認上訴人不僅事前與陳○吉有所計畫,負責 取得藥劑,並於110年5月9日將摻有藥劑之咖啡拿給袁秋龍 喝下,待藥效發作後,復阻止在場之黃○煬、林○施予協助 ,並聯繫陳○吉袁秋龍載往其住處。待陳○吉以鐵棍擊打袁 秋龍致死後,又與陳○吉共同購買汽油以焚屍,足見上訴人 於刑事庭認罪之意思表示(見110重訴1921卷一第252頁)與 客觀事證相符,亦足採信。遑論,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與陳 ○吉故意殺害袁秋龍為由訴請其等連帶賠償,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因上訴人及陳○吉就上開請求為認諾而為其等敗訴之 判決,有該院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2 49至260頁),故上訴人於本件始辯稱未故意殺害袁秋龍云 云,亦無可採。
㈤上訴人雖以陳○吉於刑事庭陳述不實而聲請通知陳○吉作證, 惟上訴人與陳○吉共同殺害袁秋龍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業據 認定如前,本院認為無調查必要。至上訴人另聲請通知證人 姚曉茹,欲證明其與甲女遭袁秋龍家暴云云(見本院卷第57 、82頁),然此部分縱然屬實,亦與上訴人是否喪失繼承權 無關,核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 確認上訴人對袁秋龍之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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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