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4年度,34號
TNHM,94,上更(二),34,200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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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華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六號
),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甲○○乙○○部分,均撤銷。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乙○○均無罪。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 十五日止,擔任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負有執行、經辦、監督 公共工程之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雲林縣北港鎮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為端正社會風俗-改 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辦理北港鎮府番公墓公園化及增購 納骨櫃工程(下稱本件工程),該工程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  六日公告招標,販售工程標單、投標須知、圖說等招標文件  。營造商嘉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邦公司),負責人林揚 名(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為圍標該工程,乃透過與丙○ ○熟識且有圍標經驗之劉金樹(前北港鎮新街里里長),支 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包括收購標單應支付領標廠商 之支出),請劉金樹收購標單,以達到圍標的目的。劉金樹 表示同意,並告以須徵詢鎮長丙○○同意,支付工程回扣, 才能順利圍標成功。林揚名劉金樹建議,意圖向丙○○行 賄,支付工程回扣,讓丙○○違背公務員保密之規定,洩漏 工程底價,並採取一切使其順利得標的方法。乃基於違背職



務行賄之犯意,於該工程設計後公告招標前之八十八年十二 月初某日,前往該所鎮長室拜訪丙○○。表示嘉邦公司有意 圍標本件工程。丙○○身為鎮長,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有 核准、監督之職責,並有核定工程底價之權。明知工程底價 、領標廠商名單,係依法應保守之秘密,竟基於洩漏工程底 價、領標廠商名單、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同意由林揚名圍 標本件工程,但要求林揚名必須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之 回扣。林揚名同意丙○○之要求。於是丙○○當場用一張紙 寫下本件工程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元,而違背職務洩漏底價給 林揚名林揚名看完底價後,丙○○即將該紙張撕毀。嗣後 丙○○並洩漏領標廠商名單給林揚名,作為收購標單圍標本 件工程之用。
三、林揚名獲得丙○○承諾後,分別向南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南朝公司)負責人許澤星、承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緯公 司)負責人陳美秀,借用該二家公司執照參與陪標,以符合 必須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另由劉金樹協助向其他 領取標廠商收購標單。迄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 ,林揚名發現尚有宜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宜進公司)的標 單尚未收取。因時間急迫,林揚名商請友人吳定連開車載其 前往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段六十四巷二號宜進公司 ,找負責人蕭瑟榮收購標單。但因蕭瑟榮不在,而與其妻陳 素姜洽談。林揚名表明來意,陳素姜打電話詢問蕭瑟榮後, 表示已將標單寄出,但同意配合被宣布廢標,不再競標。林 揚名支付一萬元後離去,並於開標前,將宜進公司已經投標 ,同意配合圍標被宣告廢標,告訴丙○○。請丙○○指示該 所辦理開標人員,將宜進公司標單宣布廢標,以便嘉邦公司 順利得標。
四、林揚名為籌措押標金進行圍標事宜,乃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指示其妻林江秋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以短期擔保放 款貸款一百十五萬元及八十五萬元,二筆合計二百萬元,存 入嘉邦公司在該行之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分 三次,自該帳戶各提領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五十萬元,直接 向該行購買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 票,做為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 至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南朝公司第二六一九六-三號帳戶,購 買該行票號KB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 票,做為南朝公司陪標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北港鎮 農會信用部承緯公司第0000000-0號帳戶,購買票 號TB三0四三九號、面額五十萬元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 做為承緯公司陪標的押標金。以此迂迴手法來逃避司法機關



之追查。林揚名製作標單時,依據丙○○所洩漏之底價,只 有嘉邦公司投標金額為五百六十五萬元,低於而且極接近底 價,其餘二家陪標公司,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即南朝公司 為五百八十萬元、承緯公司為五百七十九萬元,而參與投標 。
五、林揚名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得標後之翌日(同月十二日) ,前往北港鎮公所領回南朝公司與承緯公司陪標之押標金, 存入該二公司設於前述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及北港鎮農會帳戶 內,再以同業存款轉帳方式,存入第一銀行北港分行,並領 取現金共一百萬元存回嘉邦公司第一銀行北港分行第0三五 一六0號帳戶。
六、林揚名在得標前,為了準備賄款及分散風險,由其妻從嘉邦 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北港分行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內,分三 次共提領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提領三 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提領三十萬元及十萬元、八十八 年一月十二日提領五十萬元及二十一萬五千元)。在得標後 不久,亦即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之後之某日下午,計算投標 金額五百六十五萬元百分之二十五之工程款回扣為一百四十 一萬二千五百元,將其中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用牛皮 紙袋裝妥,親自送往北港鎮公所鎮長室,將賄款交給丙○○ 收受。丙○○因此取得該筆工程回扣。
七、嗣劉金樹因另涉犯口湖鄉工程圍標弊案(已經判決有罪確定 ),被提報為治平專案對象(即流氓),自認揹黑鍋,乃於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舉行記者會方式,透露除口湖鄉弊案外 ,並涉及本案工程及體育館工程,且指出該二項工程有地方 首長涉入之情形。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行,辯 稱:未洩漏工程底價予林揚名,及收受賄賂,讓林揚名圍標 本件工程。不能僅憑同案被告林揚名公司之銀行往來明細表 ,推定被告收受賄賂。又林揚名是否交付賄賂、提領金錢之 次數、時間、交付賄款之時間,前後供述歧異;其妻林江秋 僅間接與聞,且與林揚名供述不一致。自不能僅憑林揚名林江秋有重大瑕疵且與事實不符之指述,及無法得知金錢去 向之銀行往來明細表,推定被告已經收受賄賂。伊未對任何 人指示對宜進公司的標單廢標。亦無左右開標人員強將某標 單廢標云云。




二、被告丙○○自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 ,擔任雲林縣北港鎮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 執行、經辦本件公共工程,負有核定底價之職務,對於招標 、開標作業,亦直接負有監督之責,此為被告於調查站接受 調查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自承,並有其之訊問筆錄附卷可參(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一三五五號卷第一四0、一四一、一六二 頁反面)。
三、原審同案被告林揚名以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而以五百六 十五萬元得標之經過:
(一)同案被告林揚名借牌圍標之情形:
林揚名向許澤星、陳美秀分別借用南朝公司、承緯公司執照 參與陪標,以符合必須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林揚 名為籌措押標金進行圍標事宜,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指示其 妻林江秋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以短期擔保放款貸款 一百十五萬元及八十五萬元,二筆合計二百萬元,存入嘉邦 公司在該行之第0三五一六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分三次, 自上述帳戶,各提領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五十萬元。其中向 該行購買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票 ,做為嘉邦公司圍標本件工程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南朝公司第二六一九六-三號帳戶,購買 該行票號KB0000000號、面額五十萬元之本行支票 ,做為南朝公司陪標的押標金;另轉帳五十萬元至北港鎮農 會信用部承緯公司第0000000-0號帳戶,購買票號 TB三0四三九號、面額五十萬元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做 為承緯公司陪標的押標金。林揚名並依據丙○○所洩露之底 價,製作標單之投標金額。分別為:嘉邦公司五百六十五萬 元、南朝公司五百八十萬元、承緯公司五百七十九萬元,參 與投標等事實,經林揚名於原審審理時自白承認(見原審卷 ㈠第一三一頁、原審卷㈡第四十一頁反面),且經證人林江 秋(見原審卷㈠第一七五頁反面、第一七六頁)、許澤星結 證屬實(見原審卷㈠第二0四至二0六頁)。並有林揚名以 嘉邦、南朝、承緯公司圍標本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分別存放 於本件工程招標卷宗編號二至四號標封內)、承緯公司購買 押標金及退還押標金之流程表、第0000000-0號帳 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取款憑條、支票 存款送款簿、合作金庫現金支出傳票、存款憑條、北港鎮農 會收入、支出傳票、TB0000000號支票等影本;南 朝公司購買押標金及退還押標金之流程表、第一商業銀行存 款送款簿、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彰化商 業銀行支出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TB0000000號支票等影本為證(見八十九 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㈡第三十三至四十一頁)。是林揚 名借用南朝、承緯二家公司執照,與其嘉邦公司,凑足三家 公司,而圍標本件工程,事證相當明確。
(二)林揚名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之情形:
⒈本件係因劉金樹涉犯口湖鄉工程圍標弊案(已經判決有罪確 定),被提報為治平專案對象,自認揹黑鍋,乃以舉行記者 會方式,透露其除口湖鄉弊案外,並涉及本件工程及體育館 工程,且指出該二項工程有地方首長涉入之情。檢察官據此 而發動偵查,有八十九年九月三日中國時報第十八版及同月 五日聯合報第十九版報導剪報資料二紙附卷可參(見八十九 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㈠第一、二頁)。
林揚名委託劉金樹協助向其他領標廠商收購標單,以利圍標 本件工程:關於劉金樹協助林揚名收取標單,以利林揚名圍 標本件工程部分,業據林揚名自白不諱(林揚名在原審自白 如何交給劉金樹二十萬元,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詳如後述 。見原審卷㈡第三十八、三十九頁),證人劉金樹於原審審 理時亦證稱:「我擔任里長及承緯公司的工地主任,約有三 、四年了,是在八十八年左右。在擔任里長時就認識丙○○ ,當時他在北港鎮公所擔任秘書,洽公時經常在一起泡茶聊 天。小時候就認識林揚名,是好朋友。我知道本件工程招標 之訊息。」「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有召開記者會,對記者說北 港府番公墓工程有弊案,地方首長涉案,所指的是鄉鎮長或 代表會主席。我是想有人收標單,我被提報流氓,不甘心, 所以我要檢舉。」「林揚名有拜託我幫他處理標單。我們有 聯絡,他打電話來說,他要做,叫我打電話給拿標單的人, 處理一下,哪些人忘記了。沒有記錄,因為林揚名在他家有 拿名單給我,我就在家裏打電話給包商,問他們是否有意願 要做,如果沒有意願做,我告訴他們有人有意願要做。有幫 他(指林揚名)送錢給包商,送給幾個包商,忘記了,大約 有十個左右。每個廠商的價錢不一定,有的要多一點,最高 三萬到五萬,最少不低於五千元。錢是林揚名提供,是現金 ,開標前一天傍晚的時候,在他家裏給的。」「林揚名沒有 給我酬勞,我時常到他家泡茶,他夫妻對我都很好。」「( 在地檢署為什麼沒有回答有拿二十萬元收購標單,及林揚名 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冊給你?)因為我怕害了林揚名夫婦。」 (見原審卷㈠第一六五至一七0頁),證人劉金樹的證詞, 與林揚名的自白,對於委託劉金樹收購標單,支付二十萬元 的事實,相互吻合。而林揚名劉金樹自小認識,又是好友 。本件工程招標時,劉金樹在承緯公司擔任工地主任,承緯



公司又借牌給林揚名圍標本件工程,更顯見二人關係之密切 。故林揚名委託劉金樹向領標廠商收購標單,以利林揚名圍 標本件工程,足以認定。
⒊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林揚名向宜進公司收購 標單,因宜進公司標單已寄出,而不及收購,但宜進公司收 取一萬元後,同意林揚名將該公司標單廢標:關於林揚名向 宜進公司收購標單,因標單已寄出而不及收購,但宜進公司 同意配合林揚名圍標,將其標單宣告廢標,林揚名亦支付一 萬元代價給宜進公司等情,為林揚名所自承。證人蕭瑟榮陳素姜夫婦於接受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時,雖均 否認有接受林揚名金錢,同意廢標處理。但對於宜進公司是 否參與投標本件工程,則供述反覆,甚至還說不認識林揚名 。不過也表示被廢標的無奈:「..有些承辦人員均與有意 圍標之廠商私下串通,不用徵得投標廠商之同意即可於標單 上動手腳,而導致投標廠商遭宣布廢標。且若有其他廠商明 知該工程已有特定廠商與公所發包工程承辦人員串通並欲圍 標,即使勉強得標,往後該工程施工及驗收均會遭致極大之 阻礙及刁難,公司也可能因此而造成巨額損失。因此,本件 工程本公司經投標後遭廢標而無法承做該工程,我也不想再 過問原因。」(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三 八頁),蕭瑟榮夫婦起初在接受調查,因怕惹麻煩,語多保 留,不願供出實情。直至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檢察 官指揮調查站對蕭瑟榮陳素姜測謊,測謊結果,蕭瑟榮對 於調查人員詢問:「有無答應林揚名配合其得標府番公墓工 程」,所作回答,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情形;陳素 姜則因生理狀況不佳,測試結果不能研判。有法務部調查局 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調科參字第0九一二三0五二七六0號測 謊報告一件附卷可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 第一七七至一七九頁、第一八八頁)。在測謊後檢察官複訊 蕭瑟榮陳素姜蕭瑟榮始證稱:「林揚名去找我太太,我 不在場。我太太打電話給我,說有人要圍標做這個府番公墓 工程,叫我們讓他做。我跟我太太說標單已寄出,就叫我太 太跟對方說他自己去處理。」「我太太說有二、三個人來, 時間已久,記不了那麼多。」(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三五 五號卷㈢第一八三頁反面);陳素姜亦證稱:「林揚名有到 宜進公司表示他要承包府番公墓工程,請我們讓他做。當時 有二人以上來公司。他來找我問府番公墓工程有無領標。我 說有,標單已經寄出去了,我們很想得標。他們一直跟我拜 託,我才勉強同意,請他們自己處理。他說他會自己處理。 林揚名有給我一萬元。當時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蕭瑟榮說這件



事情。」「之前說謊,是為了保護自己。」(見八十九年度 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八四頁反面、第一八五頁)。蕭 瑟榮、陳素姜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證明林揚名找他們,他們 也收了一萬元,同意由林揚名來處理已經寄出去的標單,其 證詞擇要如下:
蕭瑟榮之證詞:
 問:她(指陳素姜)負責何工作?答:我們是家族企業,我 負責工地,她負責工作的聯絡,叫材料、技術上、金錢支付 、機關文書等工作,我大部分都做公家的工程。 問:投標工程時,有人去找過你圍標?答:有人去找過我, 但是我們投寄以後,他們才去找我們,說他們已經作業好了  ,讓他們投標,【我對他們說,我已經寄出去了,告訴他說  你們有辦法就自己去處理】。
問:是誰去找過你?答:(證人回頭指著被告林揚名)就是 他跟著另外一個人一起去的。
問:問他去何處找你?答:公司,現在的公司地址。 問:去找你時現場有何人在場?答:我記得我太太在,再來 就是有一個會計小姐,但是她已經離職。
問:何人跟林揚名接觸?答:我忘記了,【回想起來,我不 太認識林揚名,後來我有跟他接觸,我叫他們自己去處理】 ,當時我們對於外地的工程儘量不要淌這一個渾水。 問:林揚名去你公司幾次?答:一次,應該沒有再去,如果 有再去,我就不清楚,我記得是一次。
問:林揚名有無拿一萬元給你?答:應該有拿。因為我買標 單要錢,拿多少忘了。
問:錢是拿給何人?答:不記得了。
問:為何一開始不講實話?答:因為很無奈,我不想惹事情 。
問:你如何知道去的人有二人?答:我太太會跟我講。其實 就本案我沒有什麼印象,但是經過調查站、偵查的訊問,我 才回想起來一些事情,投標的金額是我算的,我公司投標的 金額都是由我來估算的(見原審卷㈠第一九六至一九八頁) 。
陳素姜之證詞:
 問:你的工作?答:營造廠工作。
問:公司?答:宜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問:你的工作?答:雜事,幫我先生工作。
問:宜進有無參加北港鎮公所公墓工程的投標?答:有。 問:你認識林揚名?答:要看到人才知道。
問:請證人回頭看看背後的林揚名,你認識他?答:認識,



見過一次面。
問:何時見過面?答:好久了。
問:何事見面?答:他去我家。
問:他跟你談什麼?答:好像還有別人一起去,就是北港這 一件工程的事情。
問:對於工程如何商量?答:找我,問我說有沒有這一件工 程,我說有。問我有無領這一標,我說有。通常這些事情都 是我先生在處理,我問他什麼事。他說這一件工程能不能讓  他們做,這一件事情都是我先生在負責,我只是幫忙而已。  問:有無談條件?答:他問我說寄了嗎?我說寄了。他們說 能不能幫忙。我說已經寄了怎麼幫忙。
問:他們對於你的回答,有無說請你如何幫忙?答:沒有, 我只說已經寄去了。
問:(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三,八月二日的偵 訊筆錄一六○頁,並告以要旨),你講的實在?答:實在。 問:他去找你時,現場有何人?答:我見過林揚名(證人回 頭指著被告)。當場有林揚名,還有他帶來一個或二個人來  ,我先生不在,我拿電話給林揚名對他說,請他直接跟我先  生聯絡。
問:他有無說要如何處理你們寄出去的標單?答:【我跟他 講,我已經寄出去了,你們自己去處理】。
  問:你們講話中,他有無說要將你們已經寄出去的標單變成   廢標?答:他就丟一萬元給我(見原審卷㈠第二0一至二0 三頁)。
⑶綜觀以上被告林揚名的自白、證人蕭瑟榮陳素姜的證詞及 事後開標時,宜進公司亦如預期被宣布廢標(詳如後述)等 情觀之,足以證明: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至十一日開標前,林 揚名發現宜進公司領有標單,尚未收取。因時間急迫,林揚 名商請友人吳定連開車載他到彰化縣永靖鄉○○村○○路○ 段六十四巷二號宜進公司,找負責人蕭瑟榮收購標單。但因 蕭瑟榮不在,而與其妻陳素姜洽談。林揚名表明來意後,陳 素姜打電話請示蕭瑟榮,表示已將標單寄出,但同意收受一 萬元,配合被宣布廢標,不再競標。
(三)本件工程,因為林揚名有效圍標,而使該公司(嘉邦公司) 得以五百六十五萬元極接近底價之高價得標:
本件工程開標結果,有宜進、承緯、南朝、嘉邦四家公司參 與投標。宜進公司投標金額最低,但被宣布廢標。其他三家 公司投標金額如下:承緯公司五百七十九萬元、南朝公司五 百八十萬元、嘉邦公司五百六十五萬元。只有嘉邦公司投標 金額低於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另外兩家公司均超過底價,很



自然的就由嘉邦公司得標。此為被告等人所自承,並有四家 公司之投標文件、開標紀錄可資證明(見本件工程招標卷宗 )。
(四)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林揚名透過劉金樹收購標單,而得於順 利圍標本件工程,事證亦極明確。
四、被告丙○○,在本件工程開標前,與林揚名接觸,要求按工 程得標價額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回扣,而把工程底價、領標 廠商名單,洩漏給林揚名,使林揚名得以圍標本件工程。事 成後林揚名在北港鎮公所鎮長室將回扣款一百四十一萬二千 五百元,交付被告丙○○收受:雖然被告丙○○始終否認在 本件工程開標前,與林揚名有過接觸,並要求工程回扣,把 工程底價洩漏給林揚名,由其圍標本件工程。然查:(一)原審同案共同被告林揚名以下供述,一再指稱被告丙○○, 在本件工程開標前,與被告林揚名接觸,要求按工程得標價 額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回扣,把工程底價洩漏給林揚名,使 林揚名得以圍標本件工程。林揚名在開標前,就分次提領一 百四十一萬五千元,為給付工程回扣預作準備,並避免被查 獲。在得標後不久,計算投標金額五百六十五萬元百分之二 十五之工程款回扣為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將一百四十  一萬二千五百元,用牛皮紙袋裝妥,親自把該筆回扣拿到鎮 長室交給被告丙○○收受,詳述如下:
⒈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見八十 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㈡第八十四至八十六頁): 問:何以要圍標本件工程?答:價格不錯,工程款。 問:你知道工程價格,是否你事先知道底價?答:多少錢知 道,去問才知。
問:投標之前是否知道工程底價?答:我問鎮長丙○○才知 。
問:何時問工程底價?答:忘記。
問:何以鎮長會洩漏底價?答:我給他每一百萬元有二十五 萬元好處。
  問:總共給鎮長多少錢?答:照比例,我拿去他家給他的( 證人已更正為係拿至鎮長辦公室,亦以「拿至鎮長辦公室」 ,較為可信,詳如後述)。
問:你交給他的錢,如何領出來?答:在投標後,工程未做 前領的。
問:是鎮長叫你找二家廠商來圍標?答:我自己去找的。 問:鎮長有拿工程預算書給你看?答:沒有,祇給我知道底 價。
問:這件工程賺多少?答:沒有多少,因為要給鎮長一百多



萬元。
問:你當時跑去問鎮長工程底價?答:由里長劉金樹介紹, 要我去問鎮長工程底價。
問:劉金樹跟你說什麼?答:他說要做這件工程,要去問鎮 長。
問:劉金樹怎知你要承包這工程?答:是我請他收買標單, 而且劉金樹常在公所出入,他應知道。
問:工程價額一百萬元,要給鎮長二十五萬元,是何時談的 ?答:我去找鎮長,問鎮長這件工程給我做,我要承包。他 才說每一百萬元要給他二十五萬元,他才說底價。 問:你將一百萬元交鎮長的時間是上午或下午?答:下午。 問:你給鎮長一百萬元,有何人知道?答:沒有人知道。 問:你總共給鎮長多少錢?答:大概一百四十多萬元。 問:錢由何處領出來?答:一銀,帳戶要問我太太。 問:何人去領的?答:我太太去領,他拿給我。  問:你太太知道這筆錢要給鎮○○○○○道。 ⒉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接受調查站調查時之供述筆錄(見八 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㈡第九十頁至九十五頁),因問 題太冗長,只就林揚名之回答相關部分,擇要記載如下: 「..我知道該件工程單價設計偏高,且當時我營造公司沒 有接洽任何業務,乃有意承攬。我主動找前北港鎮新街里長 劉金樹,要求他幫我協調所有前往購買標單的廠商。劉金樹 當時要求我去找鎮長丙○○,要求丙○○同意由我承攬。約 於開標日前一星期至十餘天,我自行前往北港鎮公所鎮長室 與丙○○協調後,丙○○同意我以圍標方式標得工程,代價 係我須支付丙○○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作為他同意我圍標 本件工程的酬庸。取得丙○○同意後,我乃透過電話向劉金 樹表示已經獲得丙○○同意,請劉金樹向領標的廠商收取標 單。..為了能標本件工程,我在該工程設計後(詳細時間 我已記不得了),我要求我太太林江秋前往第一銀行北港分 行嘉邦公司帳戶,領取需支付給丙○○的款項一百四十一萬 二千五百元。我明確記得係支付給他如此款項,我太太林江 秋提款的數量可能為整數,再由我個人補足款項支付給丙○ ○。支付給丙○○前述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本件工程 經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開標後,我前往北港鎮公所瞭解開 標結果,公所員工(究係何人已經忘記)表示該工程由我得 標,另一投遞標單參與投標的廠商宜進公司,因為標單上有 印泥痕跡,被宣布廢標..。」「劉金樹當時並沒有告知我 ,為何圍標工程需先行徵得北港鎮長丙○○的同意,僅向我 表示圍標工程需徵得機關首長同意才有辦法得標該工程。」



「我聽到劉金樹的建議,為了能標得府番公墓工程,我在該 工程設計後與公告前這段期間(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 親自前往北港鎮公所鎮長室找到丙○○,向丙○○表示我有 意承攬府番公墓工程。丙○○表示可以,但必須支付他百分 之二十五的工程回扣,回扣按得標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我答應丙○○之要求。丙○○就親自於一張小紙條寫下該工 程的底價五百七十二萬元。我看了一下紙條,點頭示意表示 看到了,知道工程底價後,丙○○隨即將紙條撕毀丟棄垃圾 桶。」「..我於開標前某天下午,我陪同我太太林江秋前 往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從我嘉邦公司的帳戶領取應支付給丙 ○○的現金款項(當時究竟領取多少金額,我已記不清楚) 。我記得係領取前述款項當天(詳細日期我確已記不清楚, 詳細領取款項的日期,要從我前述帳戶交易明細表核對後才  清楚)將上述金額裝在牛皮紙袋內,親自開車送到北港鎮公   所鎮長室交給丙○○本人收取。」
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林揚名接受檢察官第二次訊問時之供 述筆錄(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㈡第一一四至一一 六頁):
劉金樹要我先去找鎮長談好才能承做。」「有去鎮長室找 鎮長,我向他說給我做,他說要二十五%。沒有其他人在場 。」「我叫劉金樹去找投標廠商,我有名單。」「名單是公 所的人拿來,是我與鎮長談妥後,他一定要給我名單。」「 鎮長確實有告訴我底價,何時告訴我,我已忘記。」「時間  我不是很確定,但他曾寫在紙條上給我看,之後就撕掉。」  「忘記在投標前幾天,把名單交給劉金樹。」 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訊問時之供述筆錄(見八十九 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八十八頁反面、第八十九頁): 「..前述交付給前北港鎮長丙○○一百四十一餘萬款項, 幾乎都由林江秋自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嘉邦公司第0三五一六 0號帳戶領取現金後交給我,再由我送給丙○○。惟林江秋 至北港農會及第一銀行北港分行領款的詳細情形,我與林江 秋均已經記不清楚。經我檢視我向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取得的 嘉邦公司第0三五一六0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歸納可能提 領時間大約於八十七年九至十月間,經林江秋分批提領後籌 足一百四十一萬餘元(我確定一百四十一萬元有交付給丙○ ○,但無法肯定與丙○○約定之款項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 元之尾數二千五百元是否交付)交給我。我確定係親自以牛 皮紙袋包裝入上述款額現金交付給丙○○本人,交付地點係  北港鎮公所鎮長室,約於下午時間(詳細時間不記得)。當 時只有我與丙○○在場,經丙○○檢視清點該款項確定無誤



後收下,我就離開北港鎮公所鎮長室。」
林揚名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 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九十三頁反面、第九十四 頁反面):
「我向鎮長說宜進標已寄出了,讓他廢標。我是去公所鎮長  室向鎮長說的,當時沒有其他人在,是在下午。」「拿工程   回扣給鎮長是實在的。」
林揚名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筆錄( 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00、一0一頁): 「我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七月四日於貴站接受詢問及 檢察官蔣得龍先生複訊時,所作供述均實在。但我無法詳細 記得在何時支付上述款項給丙○○,需經檢視我個人帳戶資 料才清楚。另我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於貴站與雲林地檢署供述 表示是在八十七年九月、十月間支付上述款項給丙○○,是 我誤認我歸還給銀行短期擔保放款之一百五十萬元款項(代 號TP六六),才作出不正確的回答。經我檢視嘉邦公司帳 號00000000000帳戶款項,因該帳戶僅作為我公 司營運之用,並主要作為購買工程押標金、歸還銀行短期擔 保借款等,都是轉帳方式購買工程押標金。另如果要圍標工 程必須給機關首長的圍標報酬款項,也都由該帳戶內提領現 金(代號CP)後交付。所以我確定交付給丙○○上述一百 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的款額,係由我與我太太林江秋自該帳 戶提領現金後,再由我將上述現金款額交給丙○○。而從該 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至八十八年一月間資金往來明細中 ,嘉邦公司在該期間沒有承攬或施作工程,應該沒有給他人 工程款等款項。所以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所登載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四日提領三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提領三 十萬及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提領五十萬及二十 一萬五千元』,總計提領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的現金。彙整 後由我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後交付給丙○○,惟詳細交付 日期我已記不清楚。」「我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於貴站與雲 林地檢署的供述顯然有錯誤,當時我係因為無法確定所提領 的款項與明細表的代號,所以告知貴站人員與檢察官於八十 七年十月間提領一百五十萬元的款項有錯誤。經我檢視我向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取得的嘉邦公司0三五一六0帳戶存款明 細分類帳,確定貴站所整理的提款時間,當時沒有支出任何 工程款與貸款給上游廠商。前述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十 八年一月八日、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等三日提領的現金一百 四十一萬五千元,係交付給丙○○(僅交付其中之一百四十 一萬二千五百元)。另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提領之二十萬



元是交付劉金樹作為代為處理圍標事宜之酬庸。因支付給丙 ○○提領之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款額,係犯罪行為,也沒有 一次提領。」「我確定徵得宜進公司老闆娘的同意,所以才 能確保圍標能成功。另我徵得宜進公司老闆娘同意,返家後 與劉金樹丙○○等人聯繫,告知宜進公司雖已經寄發標單 ,但同意配合被宣布廢標。惟我告知丙○○上情後,丙○○ 並未明確向我表示如何讓宜進公司的標單被宣布廢標。」 ⒎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見八十 九年他字第一三五五號卷㈢第一五八頁):
  「今日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有將賄款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交 給鎮長。賄款是從嘉邦公司一銀北港分行提領的。是分別從 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提領現金三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提領現金三十萬元及十萬元、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分別提領 五十萬元及二十一萬五千元,共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 (問:為何之前你們均供稱有將賄款交給鎮長,但是有關提 領時間、提領次數為何不同?)因為時間太久忘記了,這次 有調銀行的資金往來。」「一次付給鎮長。因為這是犯罪的 ,才分批領,才不會一次領的數額是要給鎮長的錢,而被查 獲。我確實有將賄款交予鎮長。」「我向劉金樹及鎮長講, 說把它做成廢標,我有告訴他們說宜進公司已經將標單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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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