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林宏洋 住南投縣○○鎮○○路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上訴人 廖紫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被上訴人於同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上訴人(下稱系爭 第一筆款項);上訴人復於110年8月13日向被上訴人借款50 萬元,被上訴人亦於同日匯款20萬元及交付現金30萬元予上 訴人(上開匯款20萬元、現金30萬元部分,下合稱系爭第二 筆款項)。兩造原約定以借款日起算3個月為返還期限,因 上訴人積欠利息,經兩造協議後,合意由上訴人於110年11 月13日清償系爭第一筆款項之本金50萬元及利息6萬元,共5 6萬元;另於110年12月25日清償系爭第二筆款項之本金50萬 元及利息3萬元,並扣除電腦相關費用1萬元,共52萬元。惟 上訴人屆期仍未清償,被上訴人已催告上訴人返還上開2筆 借款本金100萬元,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貳、上訴人抗辯:
上訴人未曾向被上訴人借款,否認其有收受系爭第一、二筆 款項,且被上訴人係將20萬元匯款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並非上訴人所有之帳戶,該筆20萬元款項係被 上訴人返還其任職於○○公司在109年4月10日至8月10日所溢 領之績效獎金。又被上訴人另對上訴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案
件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4號(下稱甲案 ),係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系爭第一、二筆款項合計 100萬元部分是投資款,並非借款,與本件主張不符。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 ,提出上訴。兩造於本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40-143頁):一、上訴人為○○公司董事 。
二、被上訴人曾於110年8月13日匯款20萬元至第一銀行中港分行 戶名○○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三、兩造間110年3月25日及110年10月24日至110年11月12日之LI NE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
四、被上訴人以111年1月7日台中法院郵局第53號存證信函向上 訴人催討欠款100萬元;上訴人同日收受該信函。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10年3月25日、110年8月13日有無成立各50萬元之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
二、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100萬元本 息,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間分別在110年3月25日、110年8月 13日成立各50萬元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云云;上訴人則否認 其有收受系爭二筆款項及兩造間有成立上開消費借貸關係等 語。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有交付系爭第一、二筆款項予上訴人,該2筆 款項即為上訴人之借款,既為上訴人所否認,則被上訴人就 兩造間成立上開2筆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任。
㈢被上訴人雖舉出如附表編號4、5之兩造間LINE對話訊息內容 以證明兩造間就系爭第一、二筆款項有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云 云。查上開訊息內容固有被上訴人所發送之「50萬元」、「
利息」、「本金」、「未拿利息」等字語,及被上訴人請上 訴人確認其所核算之本金、利息數額正確與否等意旨,惟此 係被上訴人單方面傳送之訊息內容,上訴人亦僅回覆稱:「 現金,我還沒拿到,拿到跟你說」、「嗯嗯…還不確定,我 請車行儘早給我」、「我說我要用」等語,至多僅能證明上 訴人有向被上訴人表示將向車行索取款項,但尚未取得之事 實,惟尚不能證明上訴人有承認兩造間就上開被上訴人傳送 訊息內容所稱之本金、利息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故上開附 表編號4、5之兩造間LINE對話訊息內容,尚不足以證明兩造 間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第一、二筆款項消費借貸之合意。 ㈣況且,依被上訴人曾於110年3月25日傳送訊息予上訴人稱: 「賽門哥上次你說的那個我這邊如果先放我自己50放三個月 你說%數是多少@@?」;而上訴人亦曾覆稱:「我轉過去了 」、「"當投資,又不用運營獲利又穩定一年也有24%生意看 ,OK"」;被上訴人亦稱:「先跑幾個月之後有需要在加資 金賽門哥在跟我說基本上你那邊評估覺得ok可以做我們就跑 」等語(如附表編號1之訊息對話內容),可見兩造在110年 3月25日曾就投資金額、投資獲利百分比等議題進行討論, 且上開訊息對話日期110年3月25日與上訴人主張交給被上訴 人之系爭第一筆款日期相同;又其中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 示:「先跑幾個月之後有需要在加資金賽門哥在跟我說」等 語,勾稽被上訴人提出其與上訴人間之110年8月13日對話訊 息紀錄,上訴人曾傳送:「第一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 0000」之訊息予被上訴人(原審投院卷第184頁),而該訊 息內容顯示之銀行及帳號與系爭帳戶相同,且與被上訴人主 張交給上訴人之系爭第二筆款日期110年8月13日相同;並對 照被上訴人在甲案提出之111年9月28日刑事告訴狀記載略以 :「告訴人(指被上訴人,下同)與被告(指上訴人,下同 )本互為好友,會共同前往運動,前於000年0月間,被告明 知自己實際上並無從事任何中古車、珠寶投資之管道、亦無 任何投資上開事業之事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犯意,向告訴人誆稱其有經營中古車、珠寶事業之管道 ,除了保本外,一年獲利可達24%,極力鼓吹告訴人亦投入 資金…嗣告訴人遂於110年3月25日交付50萬元之現金供被告 收受……再於000年0月間向告訴人誆稱其有加碼投資其經營之 相同中古車、珠寶事業,獲利甚鉅,並稱因告訴人前已有投 入資金50萬元,若加碼將投資金額提高,利潤將會更可觀, 告訴人…於110年8月13日匯款20萬元至被告經營之○○國際有 限公司,更交付30萬元現金供被告收受」等語(甲案他字影 卷第1頁之刑事告訴狀),暨被上訴人在甲案警詢時自陳:
「…林宏洋是以投資名義跟我籌錢的,他跟我聲稱有一個投 資獲利的管道,每個月可以有2%投資收益,等於年利率可達 24%,然後每3個月會結算一次獲利給我」等語(甲案偵字影 卷第11頁之調查筆錄)。綜據附表編號1訊息對話內容、被 上訴人在甲案主張其交付投資款之情節,則被上訴人在本件 訴訟主張之系爭第一、二筆款項,至多僅能證明是被上訴人 交付予上訴人之投資款,而不能證明是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 借貸系爭第一、二筆款項。
㈤此外,被上訴人並未舉出其他事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第一、 二筆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故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 人間成立系爭第一、二筆款項之消費借貸關係云云,核屬無 據。
二、從而,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併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宣告 ,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 論述。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時間 對話傳訊/回覆者 對話內容 1 110年3月25日 13:03 被上訴人打電話 (您已取消通話) 13:04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上次你說的那個我這邊如果先放我自己50放三個月你說%數是多少@@? 13:06 (兩造LINE通話1分49秒) 13:32 被上訴人打電話 (您已取消通話) 13:34 (兩造LINE通話28秒) 13:43 (兩造LINE通話20秒) 14:04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我先去區公所一趟喔有事情在跟我說感謝 15:42 上訴人回覆 我轉過去了 15:44 上訴人傳訊 "當投資,又不用運營獲利又穩定一年也有24%生意看,OK" 15:45 上訴人傳訊 只是対像很重要 16:38 被上訴人回覆 大概了解 主要還是要可以信賴對吧 16:38 上訴人回覆 対呀 ……我這邊的培養十多年了 16:38 被上訴人傳訊 先跑幾個月之後有需要在加資金賽門哥在跟我說基本上你那邊評估覺得ok可以做我們就跑 16:39 被上訴人回覆 了解 感謝 16:40 上訴人傳訊 "你可以準備走…(自己旳已部分)但若其他人我們要看怎麼抽一點" 16:41 上訴人傳訊 要討論下 16:45 被上訴人傳訊 了解可以啊下次是什麼時候要收? 16:46 上訴人回覆 "都行,準備好跟我說 我來排" 16:48 被上訴人傳訊 不然禮拜六中午左右我們來討論看看? 17:51 上訴人回覆 OK 2 110年10月24日 15:59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上次說的那兩筆50如果要拿回來分別是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3 110年10月25日 06:55 上訴人回覆 晚上回去打給你 12:21 被上訴人傳訊 賀 4 110年10月26日 12:45 (兩造LINE通話2分49秒) 16:07 被上訴人傳訊 3/25-6/25 50萬已拿利息三萬 6/25-9/25 未拿利息 8/13-11/13 50萬 未拿利息 9/25-12/25 未拿利息 11/13 拿本金+利息6萬=56萬 12/25拿本金50+利息三萬-電腦一萬=52萬 賽門哥你在確認下對不對 16:08 第一筆那筆我最晚11/13號得拿拍謝再麻煩你了 5 110年11月10日 14:32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13號那筆你走現金還是匯款比較方便~ 14:33 上訴人回覆 現金,我還沒拿到,拿到跟你說 14:39 被上訴人傳訊 賀,所有不確定13號嗎? 15:17 上訴人回覆 嗯嗯…還不確定,我請車行儘早給我 15:18 我說我要用 17:43 被上訴人傳訊 賀 拍謝再麻煩賽門哥了 17:43 上訴人回覆 (貼圖) 6 110年11月12日 20:17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明天有辦法拿嗎~~ 20:30 上訴人回覆 還沒呢 20:56 被上訴人傳訊 賽門哥我最慢禮拜一得用到內,禮拜一可以嗎 21:20 上訴人回覆 我聯係下 21:44 (兩造LINE通話6分1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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