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物品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233號
TCHV,112,上易,23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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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濰濬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湘榆
00000000000000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被上訴人 林張英昭
林琇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司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 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 記載之。
二、兩造關於起訴、上訴及答辯意旨、舉證等主張、陳述,除㈠ 上訴人另聲請傳喚證人丙○○到庭作證,並引用其證言等情; ㈡被上訴人乙○○補充:在證人等人對其施暴傷害後,雖有詢 問是否同意延長租約,然被上訴人不可能延長租約,也拒絕 延長租約,證人證言與事實與事理均不合等語外;兩造其他 陳述要旨,類同原審之陳述。
三、從而,可認兩造各自關於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等基本事實之主 張、陳述,因同於第一審判決正本所載,宜依上開規定引用 第一審判決之記載,爰引用之。
貳、審理面向  
一、原審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14,100 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乙○○敗訴部分未上訴已 確定。
 ㈠上訴人(即原告)2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調整請求順序而為上



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至4項之訴部分均廢棄。 ⒉⑴先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原審民事準備㈠狀附表(詳原審卷第23- 66頁)及鈞院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附件2所示之物 品,返還上訴人濰濬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返還,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濰濬工程有限公司1,139,15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備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原審民事準備㈠狀附表(詳原審卷第23- 66頁)及鈞院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附件2所示之物 品,返還上訴人甲○○。如不能返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甲○○1,139,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濰濬工程有限公司204,82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⒋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甲○○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二、事實審法院基於避免當事人誤會法院審理、心證過程,偏失 於「法律概念之論證」,及避免因簡化論述,而被誤會忽視 或未詳細析辨當事人陳述、舉證。爰基於法院審理爭訟事件 之闡明義務及判決書風格等權責,先比對一般社會互動之事 理,以析明兩造爭執要點: 
 ㈠上訴意旨所引用之請求權基礎,雖略與原判決論斷有所不同 ,即上訴意旨於本院審理過程,自行整理後,陳明其請求權 基礎為:「⒉⑴先位聲明: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第1項;⒉⑵備位聲明: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⒊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之1。」(本院卷第126-127頁 )。
 ㈡然法院審斷當事人爭執本於【認事用法】之原理,必須當事 人據以主張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基本事實」經證明為〈真〉 ,始有依據事實適用法律,以定當事人之間之權利義務法律 關係。
 ㈢上訴人甲○○主張自000年00月1日起迄000年00月30日向被上訴 人乙○○承租○○市○○區○○路0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作 為上訴人濰濬工程有限公司廠房,約定租金為每月14,100元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紙附卷可



憑(下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見豐簡卷第17-22頁)。 ㈣因之,兩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爭執關鍵為: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所約定租賃期限至000年00月30日租賃期限屆滿後,兩 造間是否有合意續租?再依上訴要旨及案件性質、事理之順 序等情,可將兩造之爭執面向,分項條列如下: ⒈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於000年00月30日租賃期限屆滿後,有無合 意續租(延長租約)?
⒉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其他特約事項:⒉無論 租約期滿或終止契約,乙方(甲○○)遷出時,如遺留傢俱或 任何雜物等不搬者應視做廢物論,應任憑甲方(乙○○)處理 。」之條件是否成就
⒊甲○○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並請求損 害賠償?
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 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 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 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二、本院經審理後,依兩造全辯論意旨,勾稽卷證,認上訴人2 人之上訴理由,均不能動搖原審之結論。
 ㈠兩造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基本事實,與原審所定性之法律 關係與基本事實無異。
 ㈡在將兩造實際互動之社會生活事實,萃取為本件爭執之「權 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基本事實」,以作為法院審理對象與範圍 ,並進行法律概念與規範之審理論證過程;關於兩造間之爭 執,除原審已審明之事實與理由論斷外,本院基於第二審之 職責,宜補充析明:
 ⒈證人丙○○固證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大約是在租期屆 滿前多久以前,提到這個事情的?)大約11月20幾號,正確 日期我不清楚」、「我們口頭只是延租一個月,因為我們不 知道廠房不好找」等語。
 ⑴佐以證人自始即參與兩造之紛爭,卻不能具體證明續約情事 ,可認其證言有情虛之處,尚難採信。
 ⑵參以證人與上訴人甲○○為夫妻關係,其證詞容有偏頗之虞, 亦可反證證人之證言,主要是在重複上訴人之主張。 ⒉反之,被上訴人乙○○則明白指出在證人等人對其施暴傷害後 ,雖有詢問是否同意延長租約,但被上訴人在此情境下,不 可能再同意延長租約,也拒絕延長租約等語(本院卷第245- 246頁)。
⒊勾稽原審法院少年法庭110年度少調字第1625號妨害自由卷中



,警員○○○於000年00月8日之《職務報告書》載稱「於000年0 月00日時許受理民眾丙○○稱於000年0月00日到000年0月00日 間在○○市○○區○○路000巷00○0號內遭乙○○及其兒子林◎◎強制 關電源,警方依規定製作筆錄,並通知乙○○及其兒子林◎◎至 所製作筆錄,林嫌坦承不諱,全案依傷害、妨害名譽、強制 、毀損函請偵辦。」,可認在證人所稱續約之前,上訴人、 證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已有嚴重衝突,可信兩造間相處並 非和諧,與社會上一般續約之情境與經驗、事理,均明顯不 符。
因之,經比對上訴人主張、證人之證言與被上訴人抗辯等情 ,應認被上訴人之辯詞,較合人情、事理。故證人證言及上 訴人之陳述,既與事實與事理均不合,尚難採信。 ㈣承上,上訴人雖就其原審敗訴部分調整聲明,然上訴人就其 據以主張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基本事實」,仍不能證明為 〈真〉。
 ㈤從而,揆以原審已依請求權類型而將兩造之法律爭點、法律 規範及兩造歷來之社會生活互動事實,並兩造各自所陳,據 以建構兩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基本事實,進而依循證據法 則、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審理判斷(原判決正本第 4-5頁、第6-7頁);故本件上訴意旨,確實不能動搖、改變 原審之論證。
三、基此,本院審理後,除應補充上開說明與論證外,關於原審 判決論證理由部分,尚無重複必要,乃援引第一審判決論證 之理由。
肆、綜上所述,上訴人2人對被上訴人所為請求(除確定部分外 ),於法無據,不應予准許。原審關於上訴部分之論證與結 論,經核均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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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濰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