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378號
TCHV,112,上,37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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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陳勇誌
陳金賜
蕭春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上 訴 人 蕭美足
蔡彩娥
賴貴香
蕭美花
劉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上訴人所為買賣不破租
賃之抗辯,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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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