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55號
TCHV,111,上更一,55,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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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林弘仁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銘福
輔 佐 人 葉俊庭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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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