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56號
TCHV,107,重上更二,56,2023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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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楊宗明

王彩珠

王清杉(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通(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姿(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清松(即王連壁之承受訴訟人)


王連琪(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卓王愛(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秀春(即王連魁之承受訴訟人)


李顏月

楊振歷

楊炎(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益(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堅(即楊欽全之承受訴訟人)


楊漳程

楊煥堂(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孟(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錫佳(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楊昆松(即楊璟雄、楊王琇粧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淑姿

蔡宗訓(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倫(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俐婷(即蔡誌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誌原(即蔡火中之承受訴訟人)


卓朝煌(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卓宗慶(即卓才之承受訴訟人)


林鈞輔

林清普
林澤龍
林澤銘
林澤良

金龍(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在(即林德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安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即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 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 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至遲已於112年12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加計寄存送達10日 發生效力期間),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施 懷 閔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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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