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24號
TCHM,112,附民,42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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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邱芯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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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劉冠華
施名原
賴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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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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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妨害自由事件,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同法第30 4條第1項之強制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諭知該部分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 該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依 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就被告被訴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 無故侵入住宅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稱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如本院認被告無罪,聲請 將本件移送民事庭云云,然查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 用,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 ,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參考最高法院83年度台附字 第17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刑事訴 訟部分,經原審諭知被告該部分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該 部分提起上訴後,本院判決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 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部分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而無從移送民事庭。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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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