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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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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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久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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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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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設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號(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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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
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記載,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誤繕,與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已合法上訴最高法院,本裁定一
併受最高法院審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3項但書,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冠 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