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兆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兆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兆駿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3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31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