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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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裘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4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