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佳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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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佳謀前犯違反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
第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