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549號
TCHM,112,聲保,2549,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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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欽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欽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欽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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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