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政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政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政啟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