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冠捷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