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441號
TCHM,112,聲保,244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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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慶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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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