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99號
TCHM,112,聲,259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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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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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地方法院(下稱北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 稱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 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北地院、士林地 院、北地院、桃園地院、臺高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所 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 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 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2年12月5日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本院 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 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 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 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 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 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 第25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之 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之部分業經士林地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 定;如附表編號5之部分業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 703號、第7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6 之部分業經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8之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 表編號10之部分業經臺高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附表編號11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 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月確 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 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 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 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 院卷第301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強制換頁==========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27次) 1年4月(4次) 1年2月(6次) 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9/27-109/10/25、 109/9/20-109/10/22、 109/10/4-109/10/22、 109/10/13-109/10/15 109/9/23、 109/10/11 109/10/15、 109/10/1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29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第20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 判 決 日 期 110/4/29 110/10/6 110/10/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6/22 111/1/11 110/11/30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撤緩字第4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2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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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4月、 1年2月(7次)、 1年3月(6次)、 1年1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月(2次)、 1年2月(2次)、 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2、 109/10/6-109/10/24、 109/10/18-109/10/24、 109/10/17 109/9/29-109/10/18、 109/10/18(3次) 109/10/18(3次)、 109/10/18(2次)、 109/10/18(2次)、 109/10/2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72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7號、第1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3號、第7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11/11 111/2/14 111/3/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3號、第7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2/8 111/6/13 111/5/11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1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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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 1年3月、 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20 109/10/14、 109/10/15、 109/10/16 109/11/1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1/5/30 112/2/13 112/5/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等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6/30 112/3/14 112/6/13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8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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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2月(3次)、 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9/11/12(3次)、109/11/13(2次)、109/11/15(1次) 109/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判 決 日 期 112/6/27 112/9/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8/2 112/10/18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1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12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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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