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世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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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
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世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0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 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 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
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 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 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 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 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 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 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 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為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 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本院屬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犯罪態樣分別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8)、 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1至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 表編號9、10)、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所侵 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相同或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 之犯罪,彼此之關連性較高,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時間為111 年3月至同年0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均於000年0月間 ,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1年7月、112年1月,犯罪時間相隔並 非久遠,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 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附表所 示各罪曾定執行刑加計另定宣告刑之總和,所形成法院裁量 所定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表示無意 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強制換頁==========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02日 111年04月03日 111年0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執字第2017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04日 111年06月04日 111年0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執字第2017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30日 111年03月05日 112年0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4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6月14日 112年0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執字第2017號,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南投地檢執字第2366號 ==========強制換頁==========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7月11日 111年0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執字第2344號 南投地檢執字第2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