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60號
TCHM,112,聲,2560,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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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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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 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從而數罪併罰,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 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 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 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



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 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 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 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 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 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 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 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 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 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 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三、本院判斷: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14日提解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經其表示不合併 定刑,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 院卷第273至274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態樣(違反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1罪、詐欺罪1罪、違反商 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6罪、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罪共18罪、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共4罪、共同犯公司 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6罪,共計5 6罪)、時間間隔密集程度(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 侵害法益罪質重疊(未繳納股款罪屬侵害主管機關設立登記 管理,詐欺罪則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共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罪,均屬侵害稅捐



機關就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影響交易秩序及稅捐正 義,均危及國家追求稅賦公平性之法益,罪質大致重疊),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 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 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 表所示等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8月(即編號1至9 曾定應執行刑4年4月加計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4月加計之總 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依前揭說明, 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綜合判斷上 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受刑人意見雖表示不願合併定刑,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 惟本件附表所示等罪,均屬得聲請易科罰金之罪,與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前提要件,須 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之態樣, 並不相同,從而檢察官就本件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尚不受前揭受刑人之意見拘束,且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後, 依法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 罰,而失其日後得聲請易科罰金之利益。另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 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 ,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至4所示之罪,其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本件 合併定刑之範圍,即非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 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司法 詐欺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共15罪) 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10至22日 00年0月間至00年00月間 101年7、8月間至 103年11、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801號 臺中地檢100度偵字第16821號 臺中地檢109度偵字第15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8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11日 107年3月22日 111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754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8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3月26日 107年3月22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共14罪) 併科罰金24萬元 有期徒刑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7、8月間至 103年9、10月間 102年5、6月間 102年7、8月間 103年5、6月間 102年1、2月間 102年3、4月間 102年5、6月間 103年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28號 臺中地檢111度偵字第2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10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14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間至 102年11、12月間 103年3、4月間 103年9、10月間 103年5、6月間 103年7、8月間 103年3、4月間 103年5、6月間 103年7、8月間 103年9、1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20號 臺中地檢110度偵字第7878號 臺中地檢110度偵字第7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10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7月27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執更3562(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強制換頁==========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9、10月間 101年11、12月間 102年1、2月間 102年3、4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執1486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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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