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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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弘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文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
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
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
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
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弘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確定在案,有各
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本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示:被告當初因為非常後悔
所以自首,本案雖然做了許多文書,但目的都是為了收回土
地及進行開發,被害人(即被告之胞弟林弘仁)已經原諒被
告,也跟告訴人達成和解,土地承租戶於審理時到庭陳明買
賣成交,收到補償金,對本案件沒有意見,而且被告並沒有
從中獲得任何不法利益,被告年紀大了,目前沒有工作,請
從輕酌定應執行之刑等語,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態樣、動機、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
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
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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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弘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5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5次) 犯 罪 日 期 107/09/05、107/09/13、107/10/06、108/05/09(2次) 107/11/09、107/10/11、108/04/25、107/12/18、107/1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77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77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判決日期 112/08/29 112/08/29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0/16 112/10/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1號